为公共利益拆迁为何屡犯众怒
公共利益这个词,在法律中象征着受到强制性保护的利益。在人们的认识中,凡与这个词沾边的事也是理所应当受到保护与促进的。但是,在我们身边发生的越来越多的事,尤其是与稀缺资源——土地有关的拆迁事件,当以“公共利益”之名出现时却不时引发公众的质疑,乃至形成诉讼,让我们不得不去探究一个奇特的话题:以“公共利益”之名的拆迁为何屡犯众怒?
新华社记者王志、张晓晶采访发现,因城市拆迁引起的纠纷中,普遍存在商业拆迁盗用“公共利益”之名的现象。他们采访了一位叫胡振举的济南市槐荫区拆迁户,2003年胡家的房屋被拆迁,但原址并没有像当初规划那样用于公路拓宽,相反却盖起了6间对外出租的营业门市房。两位记者就拆迁问题采访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有关人员,法院的同志介绍说,在多数城市房屋拆迁行政案件中,拆迁大都冠有“旧城改造”“城市绿化”等公共利益之名,然而真正因公共利益拆迁的却在少数,开发商与一些政府部门一起,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行商业拆迁之实。我国东部一个海滨城市进行旧城改造,虽然建设的是生活住宅,但把被拆迁人安置到距市中心近10公里的郊区,给被拆迁人生活、工作等都带来很大不便。两位记者在深入调查后得出一个奇怪的结论,以“公共利益”为名的拆迁,在一些地方,因增大被拆迁人的生存成本,降低他们的生活质量,反倒成为了被拆迁户的噩梦。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同时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公共利益虽然有法学上的定义,在实际操作中,其内涵与外延却处于不确定状态,使得大权在握的政府部门理所当然地成为公共利益的界定者,用权力或非公众的利益来定义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名下的拆迁纠纷此起彼伏原因也许就在于此吧。
应该说,不管是市政建设,旧城改造,还是绿化创卫,表面上看无疑都是为公共利益,但我们应当考虑怎样进行这些项目才真正有利于公共利益?如果理应从中受益的市民成为这些“公共利益”事业最有力的反对者,抑或当这种拉着“公共利益”的大旗,给作为正当因“公共利益”受益的普通民众带来生活的不便与沉重的负担的现象屡见不鲜时,又岂能以政府一家之言为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堂而皇之地披上公共利益之华表?
法律专家指出,公共利益不是凭空而来,而是由公民的个体利益组成的、造福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应该具有非赢利性和共同福利性。可见,公共利益既不体现在政府的政绩上,也不彰显于城市光鲜的外表下,更不应该充盈在商人的荷包里,尤其不能够根植于被拆迁人的怨声载道中。如建绿地、旧城改造,应该是具有公益性的,但如果它不是服务于当地百姓特别是为此付出了拆迁代价的居民,甚至严重损害了相当一部分群众的权益,这样的公益事业项目,又怎能让为这样的“公共利益”让路的百姓赞成、配合,进而支持呢?
(作者来自四川成都赛格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