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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主弹劾制”叫好为时尚早

2020-05-30 00:47作者:桑金航

江苏省滨海县今年实行“民主弹劾干部制”,规定普通党员、群众和一般干部有权对工作不称职的领导干部进行弹劾。有关部门接到弹劾动议后,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启动弹劾程序,被弹劾人自弹劾通过之日起解除职务,3年内不得担任同一职务。这则消息一经新闻媒体报道,立即引来叫“好”声一片。对此,笔者建议应保持冷静态度,因为此时为“民主弹劾干部制”叫“好”还为时尚早,看到结果再表态不迟!

滨海县“民主弹劾干部制”是对某些领导干部“一人说了算”旧习惯的制约,是“下评上”制度进一步规范化的表现,更加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更加有利于对领导干部工作的监督,确实是一项好制度。然而在一项制度刚刚出台之时,就为其叫“好”,是不是有点儿太沉不住气了?一项制度的出台如同一部电影的序幕,谁能说电影的序幕比较好,就肯定这是一部好电影呢?

在滨海县的“民主弹劾干部制”中,不难发现具有伸缩性的规定,以后在制度的执行中,可能还会发现更多。譬如“被弹劾人自弹劾通过之日起解除职务,3年内不得担任同一职务”的规定,是不是也可以理解为“罢免了他的这个职务,但他可以到另外一个部门任职”呢?如果这里不说明是降职使用,起不到以儆效尤的目的,这样的制度在具体操作中很难不走样儿。

讲到决策的落实时,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强调,不仅要制定正确的决策,更重要的是要落实决策,各项工作都要有布置、有检查,决不能只满足于开会、发文件、作指示,而要看究竟落实了多少,效果如何,这样才能使决策、任务和要求落到实处。制度的制订也是如此,制度的内容“好”固然重要,但制度的落实更重要。

制度改革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如果仅去制订而不去执行和落实,其负面效应是不可低估的,反而会更加伤害群众对政府的感情。所以,不仅要制订好的制度,还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好制度,这才是我们制订制度的初衷!

(作者来自山东省宁津县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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