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经济犯罪死刑≠关怀生命
8月16日人民网发表网友魏文彪的文章《废止经济犯罪死刑不是纵容腐败》,该文认为废止经济犯罪死刑是一种生命关怀,因为人的生命是无价的,而且这也是一种社会进步和文明的表现。文章洋洋洒洒,引经据典,给人一种看上去很美的感觉。
的确,人的生命价值是要尊重的,人的生命是需要关怀的,但是,这种关怀是不是要从废止经济犯罪死刑开始呢?
该文还有宏论:死刑对扼止经济犯罪作用不大。而且这是国际通例。正因为此,许多国家都废止了经济犯罪死刑。那么,我想反问一句:死刑对扼制刑事犯罪是否有利呢?是否世界各国因为用了刑事死刑就可以扼止刑事犯罪呢?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各国为何不废止刑事死刑呢?但事实上,没有使用死刑的国家好像还没有,不管是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发展中的国家。正如使用避孕套对于扼止艾滋病作用也不大,为什么还要使用,而且要全面推广呢?可见,作用不大当然不能作为废止死刑的原因。
那么,对生命的关怀,对生命价值的尊重能否作为废止死刑的“硬道理”呢?
我想,对生命的关怀应该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正像我们要保护动物,维持生态平衡是“硬道理”一样,但这个硬道理也不能一硬到底。假如一条毒蛇正在扑向一个没有防犯能力的婴儿,我们能够以保护动物是“硬道理”为由而不将这条蛇杀死吗?能够纵容这条蛇把婴儿咬死吗?
同理,人的生命是需要关怀的,但当一个人的存在正在造成其他的人受灾甚至死亡时,为什么不能取消这个生命的存在呢?
有一句通俗易懂的话:“对坏人的宽容就是对好人的残忍。”
用暴力致使他人死亡的人应当处死。同样,用经济手段致使他人死亡的人也应当处死。这是显而易见的道理。甚至可以说,经济犯罪比刑事犯罪更为恶劣,危害更大,危害的面更广。它可以使无数的人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经济犯罪是一只看不见的罪恶的黑手。
近来,所谓的法学专家们的意见是有点让公众心寒,十几位据说是顶尖级的法学专家为一个罪大恶极的死刑犯刘某出具的不适用死刑的意见书,就是法学专家们自己给自己抽的一记响亮的耳光。现在,又有法学专家们出具新的冠冕堂皇的意见,不知道到底意欲何为?
这不禁使我想起了近年来的一种倾向:法律向富人倾斜。譬如各地出台的撞了白撞的法律法规,禁止乞讨的法规等等。明明是要为富人说话,为何偏要寻找冠冕堂皇的理论依据,偏要勉强地说成是什么公正的,公平的,进步的,文明的。难道不偏向富人就是落后的、愚昧的?
这样的法学专家,与某些经济学家一样,也是没有良心的。
从中国的国情来看,真正需要生命关怀的,是大多数的下岗工人,是农民,是生活在底层的人民大众,而那些有条件进行经济犯罪的人,他们得到的关怀已经够多的了,简直是奢侈得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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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文彪:“废止经济犯罪死刑”不是纵容腐败
因为“死刑对腐败犯罪威慑力有限”,为“尊重人的生命价值”,萧中华等多名法律专家提出,可考虑废止经济犯罪的死刑。8月12日,《信息时报》就此发表文章,认为“废止经济犯罪死刑等于纵容腐败分子”。笔者对此不敢苟同。
死刑是一种报复刑,它激起人的复仇欲望与“以暴易暴”心理,因而尽管在很长一段时期内都在使用,但毕竟只是人类社会的一种过度性治理手段,是种“暂时性”的刑罚方式。随着社会文明度的提升,以及各项制度的完善,死刑的完全废除是必然趋势。国际法学界及其他领域已就这一点达成共识。使用死刑并不必然带来犯罪活动的减少,也是望眼世界都能看到的事实。欧洲许多国家废除死刑并未带来更为严重的犯罪现象,相反,一些死刑适用较多的国家严重犯罪率却居高不下,这就是明证。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说:“治理人类不要用极端的办法;我们对于自然所给予我们领导人类的手段,应该谨慎地使用。如果我们研究人类所以腐败的一切原因的话,我们便会看到,这是因为对犯罪不加处罚,而不是因为刑罚的宽和。”这就是说,在对犯罪行为的防止上,制度的完善远比严酷刑罚更为有效。死刑与腐败犯罪发生间的关系同样是如此。当前腐败形式严峻固然有多方面原因,但没有完善对权力进行有效制约的制度是最主要的因素。即使对经济犯罪处以再多的死刑,如果制度上的漏洞不能弥补;发现腐败的概率低,一样难以有效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前一段时期,被处以死刑的腐败官员并不在少数,但这并没有妨碍一些人在腐败的路上“前仆后继”。
专家提出“以财物的经济价值来衡量人的生命价值”是不无道理的,也是主张废止经济犯罪死刑的最有力理论。人的生命价值的至高无上,远非经济价值所能比拟,这决定了这一理论的无懈可击。因为“尊重人的生命是硬道理”。因而在当前尚难全面废止死刑的情形下,先尝试废止经济犯罪死刑,是一种尊重生命权的正向呼声。
“其实面对愈演愈烈的腐败犯罪,我们制度上能实施的处罚,不是重了而是轻了”,这样的说法隐藏着“打击犯罪就是目的”的观念。其实,打击犯罪与维护生命尊严及保障人权并不矛盾。法律不单单是用来打击犯罪的,还要甚至更要对人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进行保护。只有打击而无维护及保障的法律是畸形的、跛脚的。
“不应该废止经济犯罪死刑,也有民意的成分在里边。死刑的重大社会意义,不只是威慑腐败分子,也能起到安抚、稳定民心的作用”。这种说法体现出典型的“法律工具论”。实际上,法律固然有其作为工具的一面,但法律更应成为一种信仰。“人的生命权至高无上”、“法律要打击犯罪更要保障人权”,这样一些法律理念更应被人们崇仰。这样一些法律的“超验”价值应当高于它作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实用性价值。
英国哲学家斯宾塞指出,对严酷刑罚的推崇与人的权利空间的狭窄有着天然的对应关系。在当今有些公民权利遭受践踏的国家还依然残存着剁手割鼻等肉刑就是明证。这些惨无人道的肉刑其实是维护极权统治的延伸物。而反过来,被塑造出来的社会对酷刑的普遍性推崇又会进一步稀释社会中的人权意识,从而导致公民权利空间的进一步被挤压。犯人的人权是社会文明的标杆。犯人的人权得不到保障的社会也不可能会有整体公民权利得到尊重的可能,因为对包括犯人人权在内的权利意识的淡薄正是人的权利所以“能”被践踏的基础。因而对包括犯人人权在内的权利及其呼声的蔑视将会带来严重的“潜移默化”的不良后果,而首当其冲的受害者就包括那些对酷刑的推崇者。
对有良知的专家有关“废止经济犯罪死刑”呼声的蔑视表面上看是出于对犯罪行为的痛恨,以及对于“纯洁社会”到来的呼唤,但实质上却是人权意识淡薄的体现。而一个推崇酷刑、人权意识淡薄的社会,即便表面上有如白布一样“洁白”,但也绝对掩饰不了其下残阳如血般的底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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