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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管太宽?

2020-05-29 22:51作者:奚旭初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颁布施行《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检察人员发生《条例》中列明10类81种违法违纪行为的将被处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不同形式的纪律处分

10类81种违法违纪行为中的违反政治纪律、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违反办案纪律、贪污受贿、违反廉洁从检规定、违反财经纪律、失职渎职等,无疑是性质非常恶劣的问题,必须严肃查处。然而令人感兴趣的是,《条例》将拒不承担抚养教育或者赡养义务,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也列入了10类81种违法违纪行为之中。有议论说,不赡养老人、虐待老人这些鸡毛蒜皮的事情,不都是“家庭问题”吗,《条例》怎么连“家庭问题”也要管呢?言外之意是《条例》管得太宽了。

《条例》果然管得太宽了吗?我说不是。善待老人、爱护家庭这样的事情,表面看似乎只是单纯的“家庭问题”,但是透过表面看实质,“家庭问题”恰如一把尺子,衡量着一个人的“长短”,又如一面镜子,照出了一个人的“样子”。有句关于官与人的名言是这样说的:好人未必就能做好官,但是好官首先必须是好人。信哉斯言,确是言简意赅的真知灼见。做官和做人尽管是两个层面,但是又有因果的关系。我们无法想象,一个人如果连“人”都没有做好,如果做了官会是好官?一个人如果连自己的父母、自已的家庭都不爱,又怎么指望他做一个关爱百姓、奉献社会的好官?由此可见,对于一个官员来说,“家庭问题”已远远不只是“家庭问题”,而成为检验其素质的一个试金石。况且,正因为是发生在家庭中的问题,所以在检验时不会发生失真的情况,能真实地看出一个人的“成色”。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连“家庭问题”也管,令人耳目一新,更令人拍手喊好。连“家庭问题”也管,不仅是对违反了《条例》的检察官严肃查处,其更深远的意义是从制度上保证检察官先做好人,为做好官打好根基。高检颁布的这个条例,值得更多部门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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