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立法论能给我们带来什么?
8月4日燕赵都市报的一篇《用法律纠正矿难背后的“次秩序”》,向我们总结了我国矿难频发背后的原因——“权钱勾结”、“官煤勾结”所形成的“次秩序”。寻找到原因后,该文的作者认为:要从根本上消除矿难,就必须尽快出台《矿难赔偿法》,假如矿难是因为缺乏安全设施所造成,就必须让矿工们获得足够高的赔偿。也只有当每次矿难发生,罹难矿工都能获得足够多的赔偿,也才能“剥夺”掉黑心矿主带血的利润,逼使矿主加大对安全的投资。到那时,其实已经离规范经营不远了,也许,矿主已经没有必要和官员相勾结了。
在这里我也同样希望罹难矿工们都能获得高额的赔偿,但一部为矿工利益出发的《矿难赔偿法》真能从根本上消除矿难吗?难道我们以前真的缺乏立法吗,而立的法又真的缺乏“逼使”矿主加大安全投资的震慑吗?
看看《安全生产法》,对那些违法生产经营的,可以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以在违法所得的数额上处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看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在矿工的民事赔偿方面,我们有《劳动法》、有《民法通则》、有《工伤保险条例》、有各地制定的关于工伤赔偿的相关法规,对于非法经营,非法用工的,矿工们的赔偿依据还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法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当然对于工伤赔偿的数额是否恰当,我们可以讨论,目前对于非法用工中发生事故造成工人死亡的赔偿标准为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但很显然没有必要因此单独针对矿工工伤立法吧。难道是因为近年来矿难频发就需要立一个《矿难赔偿法》?如此这般的话,那么在钢铁厂工作的工人因工遇难怎么办?在油田工作的工人又怎么办?
立法不是儿戏,立法也不是万能药,能包百病。矿难频繁的原因正如作者所说:是权钱勾结、官煤勾结的“次秩序”,而这种“次秩序”也正如该文作者所说: 如此“次秩序”更多是“反秩序”,是一种践踏法律、违背政策、用矿工生命攫取财富的游戏。那么很显然这里并不缺乏法律,缺乏的是法律的执行!
法治有三个环节:立法、司法、执法,可为什么我们的眼睛往往只盯住某一个方面?随着法制建设的发展,这几年我们制定的法律不可谓不多,但法典的汗牛充栋就意味着法治吗?立了法就一定能解决问题吗?这样的“唯立法论”能给我们带来什么?也许我们更应该问问制定出来的法律有没有得到良好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