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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大放小”不是一种良策

2020-05-29 21:52作者:唐伟
  《中国青年报》8月25日报道,由于全国闻名的马德卖官案涉案干部较多,纪检监察部门感到了压力:如果全部追究,相关市县、部门的正常运行将受到影响,甚至可能瘫痪,整个干部队伍就垮了。于是,黑龙江省绥化市纪检委提出对策:“贯彻抓大放小、重在整改,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政策和策略,切实做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端正一方风气。”

  “抓大放小”是一个哲学术语,是“重点论”的另一种表述。我们知道,矛盾有主次之分,主要矛盾对事物的发展起着领导和决定作用,而次要矛盾是对主要矛盾的补充。为此,我们应分清主次,学会“抓大放小”。它强调的是突出主要矛盾,学会抓重点、抓关键并兼顾其他。同时,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两者相互区别、相互作用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如果放弃次要矛盾,只要条件成熟,次要矛盾也有可能转化为主要矛盾。

  把“抓大放小”的矛盾方法论用到惩治贪污腐败上,笔者认为也未尝不可。因为反腐本身就是一项很艰巨的任务,只有先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才能从根本上遏制事态的发展。先处理一些腐败比较严重的官员,因为他们身上握着重权,处理了他们,更能遏制腐败的发展和端正官场的发展方向;然后再来处理腐败较轻的官员。但“抓大放小”决不是指只抓大贪污,而不抓小贪污,这样理解就比较片面,也就容易犯“一点论”的毛病。

  报道中指出,如在对行贿者的处理上,因为行贿者众多,有关部门就做出决定:对5万元以下不再追究。

  在马德案件中,5万元确实不算是个大数目,和马德住一周院就收了240万元相比,简直是“小巫见大巫”。但以5万元作为界线,只处理5万元以上的,而对5万元以下的不追究责任。他们担心“如果全部追究,相关市县、部门的正常运行将受到影响,甚至可能瘫痪,整个干部队伍就垮了”,这种担心可以理解,但这种做法其实是片面地理解了“抓大放小”。只顾大不顾小,他们就不担心,待到条件成熟,小贪污变成了大贪污?如果那样,情况将会更糟。“抓大放小”是先抓大后抓小,先把主要矛盾解决好再来解决次要矛盾,如果真要把次要矛盾放下,放下也只能是暂时的“放”,而不是永远的“放”。

  况且我国《刑法》第383条对犯贪污罪规定的最低刑事处罚数额是五千元;挪用公款最低处罚起点是一万至三万元。对索贿罪规定,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利益,都构成犯罪。依据这一条,也不能凭借“有关部门”的规定就赦免了他们的罪刑。

  所以,笔者认为,不管是从长远发展来看,还是从法律规定上来讲,绥化市在处理贪污腐败上坚持的“抓大放小”原则,绝对不是一种良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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