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悬赏应当由“老赖”掏腰包
2020-05-29 21:49作者:何向东
8月24日,北京高院下发了《关于公告悬赏制度的若干意见》规定对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或者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采用公告悬赏的方式查找。根据该规定,公告悬赏制度的赏金及相关费用应当是由申请执行人“掏腰包”,我觉得这不公平。
要说清这个问题,我们就应当首先弄清楚为什么会出现要公告悬赏执行的情况?
这个问题就像为何要打官司一样简单,因为被执行人“赖”呗。打官司时,当事人一方如果赢得官司,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就要为官司的败诉付出诉讼费用。而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败诉的一方当事人如果不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败诉的当事人即被执行人不仅要被强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还要为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费用埋单。
而悬赏执行制度却分明规定,如果被执行人采取不主动配合甚至是对抗法律的态度时,却要让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的这种恶劣行为支付费用,这合乎情理吗?也就是说被执行人越“赖”,将会造成申请执行人的损失越大,而被执行人即使是被举报了,被强制执行了,那么他被执行的款项除了执行费用及执行款外,不会再有毫厘损失。有了这样的规定,被执行人能“赖”不“赖”才怪呢!所以,我认为按照诉讼费的收取方式,公告悬赏的费用也应当由被执行人支出才是合乎情理的。
具体来说,对于悬赏执行的悬赏费用应当像诉讼费一样由法律规定为实际执行款的一定的比例,当申请人申请执行,而被执行人有下落不明、转移财产等情形时,人民法院在经过公告程序后,即可以依职权自动进入悬赏执行程序,悬赏费用将来由被执行人支付,如果申请执行人觉得法律规定的比例“力度”不大时,可以提高赏金,但提高部分应当由申请执行人支付。
如果法律规定了悬赏执行的赏金由被执行人掏腰包,实际上也就是让被执行人为自己的“赖”付出代价,在面临要付出更多代价时,被执行人显然就会慎重考虑自己是否还有继续“赖”下去的必要了,这样的话反而是有利于督促被执行人能主动履行自己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
总之,人民法院公告悬赏捉“老赖”却让申请执行人为赏金掏腰包,这是于法于理都说不通的。
要说清这个问题,我们就应当首先弄清楚为什么会出现要公告悬赏执行的情况?
这个问题就像为何要打官司一样简单,因为被执行人“赖”呗。打官司时,当事人一方如果赢得官司,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就要为官司的败诉付出诉讼费用。而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败诉的一方当事人如果不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败诉的当事人即被执行人不仅要被强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还要为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费用埋单。
而悬赏执行制度却分明规定,如果被执行人采取不主动配合甚至是对抗法律的态度时,却要让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的这种恶劣行为支付费用,这合乎情理吗?也就是说被执行人越“赖”,将会造成申请执行人的损失越大,而被执行人即使是被举报了,被强制执行了,那么他被执行的款项除了执行费用及执行款外,不会再有毫厘损失。有了这样的规定,被执行人能“赖”不“赖”才怪呢!所以,我认为按照诉讼费的收取方式,公告悬赏的费用也应当由被执行人支出才是合乎情理的。
具体来说,对于悬赏执行的悬赏费用应当像诉讼费一样由法律规定为实际执行款的一定的比例,当申请人申请执行,而被执行人有下落不明、转移财产等情形时,人民法院在经过公告程序后,即可以依职权自动进入悬赏执行程序,悬赏费用将来由被执行人支付,如果申请执行人觉得法律规定的比例“力度”不大时,可以提高赏金,但提高部分应当由申请执行人支付。
如果法律规定了悬赏执行的赏金由被执行人掏腰包,实际上也就是让被执行人为自己的“赖”付出代价,在面临要付出更多代价时,被执行人显然就会慎重考虑自己是否还有继续“赖”下去的必要了,这样的话反而是有利于督促被执行人能主动履行自己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
总之,人民法院公告悬赏捉“老赖”却让申请执行人为赏金掏腰包,这是于法于理都说不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