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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费是“收”的吗

2020-05-29 21:46作者:周曙
  据报道:广东中旅首次将“小费制度”引入国内旅游业。对此,国家旅游局有关人士昨天表示:“‘收小费’尚无规定禁止,但前提需游客自愿。”显然有人想迫不及待地“收小费”,那猴急的模样可以从这句颇不周严的表述中看出。收小费与游客自愿之间矛盾是显而易见的,两者根本无法兼容:既是“收”,那消费者还有啥子自不自愿的,而若是自愿,那还能叫做“收”小费吗?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收”意指“收取”而非“收下”,因为有人是想将小费当作一种先进制度而引入国内的旅游业,其言下之意是指收取小费在国外已是约定俗成的制度。而制度,那是一种具有约束力甚至带有一点半强制味儿的行为模式。“收下”是被动的,显然不带有这层含意,而主动的“收取”则更符合这些人的真实心态。但小费是“收”的吗?绝对不是,小费可以索要,别人给了也可以收下,但惟独不好收取。

  从法律的角度看,我以为小费不过是一项赠与合同的标的物。赠与合同必须体现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即自愿),除此之外,根据我国《合同法》,赠与合同还有两个特别之处:一是赠与是无偿的,二是赠与财产在权利转移之前是可以撤销的(注:法定不可撤销的情形之外,这些情形包括公益捐赠、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

  小费是无偿的吗?很多人将小费看过对优质服务的肯定与奖励,似乎给小费与不给小费的享受程度是不同的,这其实是一种因果倒置的误解。人们购买服务已经支付了相应价款,服务的内容与档次均已经通过价格体现,而付小费只是为了表达接受服务之后的一种感谢之意,并非是通过付小费去购买更优质的服务。因此,可以确认,小费是无偿的赠与,而反之,如果将小费视作有偿交换来收的话,那所谓小费实际上只是一种更高的服务标价,这显然与讲究诚信的现代商业道德要求背道而驰。

  赠与合同的可撤销性其实也很容易理解,简单地说就是,在小费未给付之前,这样的承诺是随时可以撤销的。这可以理解为最大限度的尊重赠与人的意志,允许其在实际转移赠与财产权利之前反悔。法律之所以作这样特殊的考虑,是因为既然受赠人不必为接受赠与财产而给付对价,那相应赠与人撤销赠与也不会造成受赠人额外的损失,而是否赠与显然应由赠与人完全自主决定。如果小费是“收”的话,那所谓的小费制度将成为消费者沉重的心理与经济负担,他们的赠与撤销权无疑将受到严重的制约。

  热衷于“收”小费的人都该细想想:小费是“收”的吗?我们所知的可以“收”的费很多,什么养路费、工本费、绿化费、治安费等等,难道小费也与这些收费项目是一回事吗?

  想钱想疯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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