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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之争与法律信仰

2020-05-29 21:39作者:程计山
  在我国,经过立法程序,提取流产胎儿细胞治病直接进入了临床治疗阶段,从而使得许多需要得到治疗的外国人都能到中国得到治疗。而西方一些国家,由于伦理之争尚无法制定相关的法律,因此进入临床阶段尚被禁止。

  在我国,没有经过伦理之争就直接进入了临床阶段,仅仅说明了我国与西方国家在伦理、伦理与法律之间所赖以存在的法律文化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而已。虽然,在这样的个别的“事件”之中,中国的做法有可能能够更好地为活人服务;但是,仅仅从这一点上远远不能就当然地说明中国比西方先进;同时还应当看到的是:在对于法律的信仰上,中国与西方同样存在着巨大的差距。我国的传统文化之中强调的是集体的利益与社会的秩序;从这样的角度出发,做为一名已经没有了生命的胎儿自然就没有任何利益而言了。因此,只要是对于社会有利尤其是对于“活人”有利,将流产的胎儿仅仅作为一般的“物”来看待,似乎不需要进行伦理之争了。而西方的哲学是以个体的生命与权利为出发点的。因此,生命的起点本身就是伦理道德的一个尚有争论的问题。假如认定人的生命从受精开始,那么说对于流产后的婴儿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物”。虽然婴流产后已经没有了生命,但其曾经有过生命,他(她)就具有了神圣而不可侵犯的权利,包括对自己“尸体”处分的权利,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侵犯,因此流产婴儿就不能作为为了活人服务的理由,法律自然就会被禁止。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人的尸体是否能够用科学实验或者以自己的器管救助他人,只有人活着的时候做出了明显的意思表示之后才是合法的;否则,违背了人活着的时候的意思表示而出于任何目的动用人的尸体,都是非法的,胎中的婴儿是否具有生命关系到应用它是否合法。虽然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但民法通则仅仅规定的公民其他的民事权利。但是,流产胎儿毕竟与本身就作为医疗用的克隆干细胞不同的是:流产胎儿系其父母为了延续生命的目的,并且是人怀孕的结果。因此,对于胎儿作为人生命的起源,流产之后是否能够属于一般的“物”法律并未做出明文规定;此时应当考虑的是:一是,将流产胎儿是否应当征求其母亲的同意才能够应用于临床医疗;二是,其是否能够做为一般的“物”而为活人服务呢?

  应当看到的是,科学技术自身就是一把双刃剑;科技的成果在为人们的生活带来幸福的同时,同样地有可能会对人们的生活带来负面的影响。关于科技成果对于人们带来的是灾难还是幸福;或者,在给人们带来的灾难与幸福之间,至少应当权衡之间的利弊;然后才能够决定是否将之变成法律上的规定。而在权衡科技成果给人带来的利弊的各种判断标准之中,就应当包含科技成果出现时的人们伦理道德的接受程度。

  从某种意义上讲,伦理道德是一种历史范畴之内的概念,是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不断发展、改变的。在伦理道德的发展、改变之中,人们对于伦理道德的争论自身就是其中的原动力之一。同时,伦理道德自身的发展与变化将导致人类自身文明的发展与进步。因此,某种新的科技成果的出现与人们既有的伦理道德相冲突的时候,引起伦理道德的争论并非是坏事;在这样的争论之中,通过科技自身的改进或者人们对于科技自身带给的权害重新评估、权衡之后,既有的伦理道德观念就有可能得到转变,从而使得科技成果成为伦理道德能够容忍的事情,因此,允许人们就伦理道德进行争论反而是必要的。这里的关键问题并不在于排斥新的科技成果的伦理道德是否合理;而在于:当新的科技成果与人们既有的道德观念相冲突之后,是否允许人们以既有的伦理观点出发,禁止新科技成果直接进入应用领域?并且,当人们的伦理道德排斥、禁止新科技成果进入应用领域时,作为道德最低底的法律有没有权利为这样的科技成果开绿灯呢?

  法律作为社会文化的一种最为直接、最为强烈的表现形式,其应当与社会的道德、伦理文化相一致。因此,在伦理道德对于某一种社会现象尚在争论之中,或者尚未得出统一的观点时,法律就应当缓行。虽然,这样的法律相对于社会的发展而言将会是滞后的。并且,由于法律自身的滞后,有可能还会为社会带来一定的不利后果。但是,只有通过道德伦理的争论之后,人们的伦理道德形成了统一的观点,至少在得到了大多数人的赞成的时候再制定相应的法律,这样的法律却会是稳定的、能够为大多数人所信仰的法律。而在没有经过伦理道德的争论仅仅根据社会的需要就直接变成法律时,虽然会具有很高的立法效率,但这样的立法必然会存在着盲目性。

  综上,笔者认为,在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时候,应当借鉴一下西方社会文明的发展的方法与经验,允许人们就一种新出现的事物或者说是新出现的科技成果进行伦理上的争论,并且将伦理道德上争论的过程与结果做为制订法律所必须考虑与参考的一项因素;而在伦理道德的争论尚在进行的时候,法律应当予以缓行,从而培养起人们对于法律的信仰,使得人们基于对法律的信仰而主动地遵守法律,而不是仅仅惧于法律的制裁而被动地服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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