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救人需要什么样的过程
2020-05-29 21:02作者:高君波
据报道,辽宁抚顺市一名无辜的妇女,因为女儿涉嫌诈骗受到连累,而在自己家中被人限制人身自由达41天。此前其家人已经多次报案,要求公安机关对非法拘禁一事进行处理。但抚顺市公安局表示,公安部门一直在做工作,但这件事的调查处理需要一个过程。
所谓非法拘禁,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也构成非法拘禁。如此明目张胆的违法行为,如此事实清楚的非法拘禁,在当事人被非法拘禁41天,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还冠冕堂皇地表示“解决需要过程”。我们不禁要问,抚顺市公安局需要的是什么样的过程?
公安局需要的过程是不是一个等待的过程?救人如救火,救人即救命。一个无辜的妇女,在光天化日之下,被非法拘禁在自己家中,生命安全已经受到极大的威胁。但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先是调解,随后是巡查,甚至在当事人因心肌缺血需要住院治疗时,仍然没能采取果断措施,让她走出自己被非法拘禁的家门。难道他们所说的过程,真的是一个等待的过程:非要等到违法变成犯罪,小事酿成大祸,出了人命之后才能解决不成?
公安局需要的过程是不是一个推托的过程?沈阳市检察院法律咨询热线认为,被骗者限制了潘燕颖的出入自由,属于非法拘禁,公安机关应立案侦查。而抚顺市公安局则表示,公安部门一直在做工作,但这件事的调查处理需要一个过程,而且可能还不是公安一个部门能解决的。按照法律的规定,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应当马上立案。但是,当事人被非法拘禁41天,公安机关也只是要求拘禁者对当事人不打不骂,并每天进行巡查,除此之外,并没有采取实质性的措施还当事人以自由,给拘禁者以惩处。笔者有理由推测,公安机关是不是采取这种拖延战术,让这件性质严重的非法拘禁自生自灭;或者把本该由自己处置的案件,最好推到别人身上去?不然的话,连立案这样分内的事情都“不是公安一个部门能解决的”,还谈解决什么解决问题?
有道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而抚顺市公安局在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受到威胁、“事已关己”的时候,仍然是“平平放起”,一本正经地表示“解决需要过程”。我们不禁要问,这个救人的“过程”还需要等上多久?
所谓非法拘禁,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也构成非法拘禁。如此明目张胆的违法行为,如此事实清楚的非法拘禁,在当事人被非法拘禁41天,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还冠冕堂皇地表示“解决需要过程”。我们不禁要问,抚顺市公安局需要的是什么样的过程?
公安局需要的过程是不是一个等待的过程?救人如救火,救人即救命。一个无辜的妇女,在光天化日之下,被非法拘禁在自己家中,生命安全已经受到极大的威胁。但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先是调解,随后是巡查,甚至在当事人因心肌缺血需要住院治疗时,仍然没能采取果断措施,让她走出自己被非法拘禁的家门。难道他们所说的过程,真的是一个等待的过程:非要等到违法变成犯罪,小事酿成大祸,出了人命之后才能解决不成?
公安局需要的过程是不是一个推托的过程?沈阳市检察院法律咨询热线认为,被骗者限制了潘燕颖的出入自由,属于非法拘禁,公安机关应立案侦查。而抚顺市公安局则表示,公安部门一直在做工作,但这件事的调查处理需要一个过程,而且可能还不是公安一个部门能解决的。按照法律的规定,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应当马上立案。但是,当事人被非法拘禁41天,公安机关也只是要求拘禁者对当事人不打不骂,并每天进行巡查,除此之外,并没有采取实质性的措施还当事人以自由,给拘禁者以惩处。笔者有理由推测,公安机关是不是采取这种拖延战术,让这件性质严重的非法拘禁自生自灭;或者把本该由自己处置的案件,最好推到别人身上去?不然的话,连立案这样分内的事情都“不是公安一个部门能解决的”,还谈解决什么解决问题?
有道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而抚顺市公安局在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受到威胁、“事已关己”的时候,仍然是“平平放起”,一本正经地表示“解决需要过程”。我们不禁要问,这个救人的“过程”还需要等上多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