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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网的夭折和“莫须有”

2020-05-29 20:56作者:扶民

中国首家民间举报网站——中国举报网在开通还不到40天后,被有关部门关闭了。这个短命的网站并没有因为它的关闭而销声匿迹,相反却在网络等媒体上掀起一场惊天风波。据悉,网贴开办人姜焕文已于9月16是向沈阳沈河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诉讼状,看来,行政机关的这一行政行为又是一石激起千层浪,好戏还在后头呢。

这个网站我没有访问过,自然无权评价它的功过,但有一点我是清楚的,就是创建非经营性网站无须审批,起码目前法律尚无这方面的规定,这就使姜焕文创建的中国举报网有了存在的空间和其合理性。但是老姜还是不放心,他不辞劳苦地跑到公安、工商、通信等部门办理了有关手续,这些部门居然也给办了,不知这些行政机关依据的是什么法律或法规或规章或内部文件?还是盖章需要的孔方兄(据说老姜还花了不少审批费)?中国之大,也真是无奇不有,明明无须审批时,你居然还装模作样地审查来审查去的,还在指手划脚地指点江山似的,我真为你们和你们的头儿害臊。你们咋不审查审查自个儿有没有这个权力?连自己该干什么该不干什么就不知道的行政官员们真不知道如何对得起纳税人给你的俸禄。

老姜还是有种的,中国举报网经过他的努力终于开通了,很快在媒体采访后,网站的点击率持续上升,每天都会接到来自全国各地的举报邮件,一个多月共收了400多封。他也算开了一个历史的先河,在今天党的部门、政府机关和司法部门的办事效率已是史无前例的低下而举报人遭遇“举报之难、难于上青天”的窘境之时,他们似乎看到了一点曙光。说举报人是病急乱投医也好,说举报人有其目的也好,反正,中国举报网火爆了一个月零七天,引起了民间的广泛关注,也引起了有关部门的注意。于是,公安机关在行政程序中适用了《刑诉法》的规定。网站被关闭,老姜恐怕倒无所谓,他在意的恐怕是公安机关引用了《刑诉法》,明白人肯定知道,这件事已进入了刑事诉讼程序了,不想法摆平就会大难临头的。不明就理的人更会惊惶失措。老姜本是一个在有关部门的“名声”不好的人,他的日子肯定不好过。

从相关的报道来看,中国举报网被关闭的理由是:经沈阳市公安局检查认定,中国举报网以电子邮件形式,接受群众举报信息并转交有关职能部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个人无权受理公民举报和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属违法行为。上面已说过,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适用了《刑诉法》条款,其合法性不言自明。这且不谈,单说他们在适用法律上说《刑诉法》84条的后一句的“个人无权受理公民举报和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这一句话,让我在前几天的一个帖子中(《凭什么关闭中国举报网》)犯下了一个大大的错误——我误以为有这么一句话。不过,在帖子中我还是对这句话的合理性提出了质疑。后来,我搬来《刑诉法》又学习了一遍,我找遍了84条,却没有这一句话。这真是一个大胆又粗心的行政机关。据我所知,我国还不允许法官或行政官员创设法律,因为我们是大陆法系国家,既不承认判例又不适用不成文法,创法的行为在现阶段是被禁止的,也是违法的。尽管在今天的司法环境下,领导的讲话和他们的意志、地方的土政策有时代替了法律,但这些行为在法律上还是被禁止的,因为老百姓不能容忍他们强奸法律。在这个案件中,我们还是发现了行政机关在实实在在地创设法律,他们不是在实体上创设,而在程序上创设,这岂不又是天下奇闻。试想一想,执法机关在违背法定程序是一种什么后果?大家都会心知肚明的。

刑事诉讼法只能作为刑事诉讼的依据,如何能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不是禁止性规定。不能从该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的规定中,推论出只能向公检法举报的结论。按照公安局的逻辑,公民向政府信访部门举报、向人大举报、向共产党的纪检会举报都是违法的。这岂不荒唐?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举报的形式,更没有特别对某种举报形式进行禁止。如果公民在互联网上举报,难道是违法的吗?这也不难看出,有些部门有些人在有的时候,他们是不讲法制的。当然,有的人的思维定势就是那个习惯,适合自己口味的,一好百好。不适合自己口味的,格杀勿论,管你法不法的,随便找个茬,再来个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不行,就上纲上线,谁不害怕?这就是国情。

也就是基于这样的国情,中国举报网的无疾而终也在意料之中。但是,我们还是应该深深地反思一下。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民有权利委托其他公民代理自己处理举报事宜,公民也有权利接受他人的举报委托,依法向国家有关机关举报。老姜的行为充其量是一个转达行为,网站属个人性质,但是网站只是把相关举报信息移交或转送给有权处理的部门,并非直接受理,如何就违反了“个人无权受理公民举报和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的规定了呢?其开办中国举报网的愿望是将党和政府的举报政策及相关法律和举报电话汇集一起,便于平民百姓或其他举报人查看,并且义务为那些在家门口举报或投诉无果的人,给予社会公益性的支持,来缓解因那么多人常年越级上访给上级政府造成的大量的信访压力,也减少了一系列的不稳定因素,旨在替政府分忧。还充分利用网络的优势,给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较为详细的线索资料,以此推进全社会的反腐力度,也进一步地推进民主司法的进程。这个既为有关部门提供了有相当价值的线索,又为其节省了大笔的费用的两全其美之事却因为莫须有的罪名而夭折了,也真正的让人匪夷所思。

考量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把向司法机关举报犯罪规定为公民的权利,是为了强调司法机关对公民举报必须认真对待而不能推诿拖延,而把上述权利同时规定为公民的义务,是出于司法机关是打击犯罪主力军,向他们举报更加有效的考虑。但是,向司法机关举报犯罪的义务,决不意味公民同犯罪作斗争,就只剩下向司法机关举报这一条路,法律从来没有也不应该阻隔任何有利于揭露犯罪的路径。

司法机关承担着国家赋予的追究犯罪的职责,拥有其他主体所不拥有的调查或侦查等强制手段,所以,向司法机关举报,由他们去核实犯罪线索、追查犯罪,当然再好不过。

但是,单靠司法机关的力量,是不是能够保证每一个犯罪线索都能得到核实?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更多辅助渠道畅通有什么不好?又有什么不可以呢?相反,接受举报的机关,不接受举报人的材料,不核实或核实后不立案这一系列的国家机关和司法部门的不作为,作为弱势群体的公民个人又咋办?法律上怎么也找不到支持的依据。实际上,大量的举报材料转到了被举报人的手中,举报人遭受打击和迫害的事屡见不鲜,便利举报人不得不从事地下举报工作。对这些现象,我们的执政党和政府为什么不去反思呢?难道不应该从反贪不力和越反贪官越多社会越乱这种社会现象中去排除法律上的体制上的障碍吗?

作为执政者,应该“遇事虚怀求一是,为人和气察群言”,一个明智的政府必然是一个广开言路、善于倾听民间疾苦的政府。俗话说:“良药苦口利于病,忠言逆耳利于行”。治理国家应该是法律上严明,政治上开明。老百姓的议论,群众的批评,舆论的监督,只会使政府执政时更科学、更合理、更高效、更公正、更清廉、更法治、更顺应民心。

中国举报网被关闭,有其历史背景,也有深层次的原因。也暴露我国法律上的幼稚和互联网方面的法律空白,中国举报网确实太抢眼,但这不是老姜的错,而是立法者的错或者说是政府的错。如今是21世纪,这些人的思维可能还在上个世纪的某个年代吧。加入WTO后,中国咋还是这个样子?我老是在想这个问题。

但愿在国家的法治进程中,不再有类似的创法和滥用职权的事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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