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诉人”难逃尴尬
2020-05-29 20:06作者:杨涛
据报道,除属于当事人处分权内或纯属家庭成员间纠纷的案件外,四川省检察机关都可插手并为弱者撑腰。该省检察院在全国率先明确“国家监诉人”身份,进一步细化检察机关支持公益诉讼的范围,并将在这些案件中以“监诉人”身份出庭为弱势群体撑腰。(《华西都市报》10月7日)
民事诉讼法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同时,该法十五条又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从上述规定来看,人民检察院“国家监诉人” 支持公益诉讼是于法有据,而且从实践的检察机关支持公益诉讼的几起案例来看,也的确取得了一定成效。
尽管如此,我们仍对检察机关仅仅依靠支持诉讼的方式能在多大程度上维护公共利益,“国家监诉人”在公益诉讼有多大的作为表示疑惑。因为,按照民事诉讼的原理,诉讼必须由适格的当事人来提起,“无利益便无诉权”,而现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并不享有诉权。因而,尽管报道说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带有公益诉讼性质,既非受原告委托,也非与原告存在某种特殊关系,更非单纯从道义、精神和物质上扶持原告方,是一种为维护公益显得比较超然的“国家监诉人”身份,但是,如果原告并不想提起诉讼,或者损害公益的行为并没有特定的受害人,“国家监诉人”便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检察机关就是有心维护公益也是孤掌难鸣,难免陷入尴尬之境地,支持公益诉讼无从提起。如果检察机关以保护国家和社会公益为由,强行要求受害人起诉,就是在滥用公权力压制私权,更不可取。
问题源于法律的滞后,在市场经济加速发展和社会转型剧烈的今天,诸如双方通谋损害国家、社会利益以及环境污染等公害现象的出现,国家和公共利益受到损害而原告不愿起诉及无特定受害人等情形的发生,为维护公益检察机关仅仅以支持诉讼的方式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需要,我们迫切需要在支持诉讼外建立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人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在这方面,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给我们提供了较好的范本。如德、日、法、英、美等国的法律中都明确规定了,检察官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益在公益诉讼中具有当事人资格,依法可以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我们完全可以借鉴这些国家的规定,给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以诉权。
其实,在实践中,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早就在践行公益诉讼。如在去年,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起诉范某,违反法律通过非法渠道非法加工销售石油制品,损害了国有资源,造成了环境污染,威胁人民健康,影响社会稳定,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这一公益诉讼也得到法院判决支持。学者对于检察机关进行公益诉讼也多持赞同态度,如在学者起草的民法典建议稿中,就规定:“检察机关或者公益团体可以代表公众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可以说,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诉权是一种大势所趋。
因而,要更加周全地保护公共利益,让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在大有作为,我们还需建立检察机关支持公益诉讼和提起公益诉讼等全方位的诉讼模式,避免让检察机关在维护公益中出现尴尬局面。
民事诉讼法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同时,该法十五条又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从上述规定来看,人民检察院“国家监诉人” 支持公益诉讼是于法有据,而且从实践的检察机关支持公益诉讼的几起案例来看,也的确取得了一定成效。
尽管如此,我们仍对检察机关仅仅依靠支持诉讼的方式能在多大程度上维护公共利益,“国家监诉人”在公益诉讼有多大的作为表示疑惑。因为,按照民事诉讼的原理,诉讼必须由适格的当事人来提起,“无利益便无诉权”,而现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并不享有诉权。因而,尽管报道说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带有公益诉讼性质,既非受原告委托,也非与原告存在某种特殊关系,更非单纯从道义、精神和物质上扶持原告方,是一种为维护公益显得比较超然的“国家监诉人”身份,但是,如果原告并不想提起诉讼,或者损害公益的行为并没有特定的受害人,“国家监诉人”便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检察机关就是有心维护公益也是孤掌难鸣,难免陷入尴尬之境地,支持公益诉讼无从提起。如果检察机关以保护国家和社会公益为由,强行要求受害人起诉,就是在滥用公权力压制私权,更不可取。
问题源于法律的滞后,在市场经济加速发展和社会转型剧烈的今天,诸如双方通谋损害国家、社会利益以及环境污染等公害现象的出现,国家和公共利益受到损害而原告不愿起诉及无特定受害人等情形的发生,为维护公益检察机关仅仅以支持诉讼的方式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需要,我们迫切需要在支持诉讼外建立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人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在这方面,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给我们提供了较好的范本。如德、日、法、英、美等国的法律中都明确规定了,检察官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益在公益诉讼中具有当事人资格,依法可以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我们完全可以借鉴这些国家的规定,给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以诉权。
其实,在实践中,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早就在践行公益诉讼。如在去年,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起诉范某,违反法律通过非法渠道非法加工销售石油制品,损害了国有资源,造成了环境污染,威胁人民健康,影响社会稳定,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这一公益诉讼也得到法院判决支持。学者对于检察机关进行公益诉讼也多持赞同态度,如在学者起草的民法典建议稿中,就规定:“检察机关或者公益团体可以代表公众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可以说,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诉权是一种大势所趋。
因而,要更加周全地保护公共利益,让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在大有作为,我们还需建立检察机关支持公益诉讼和提起公益诉讼等全方位的诉讼模式,避免让检察机关在维护公益中出现尴尬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