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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经典判案成为“参考书”

2020-05-29 19:44作者:单士兵

四川省高院推行“案例指导制度”,来避免同案不同判。从年初试行案例指导制度迄今,省高院已公布了10多起指导案例,供各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参考。据介绍,“案例指导制度”已纳入最高院的“二五改革纲要”。(据10月11日《四川日报》)

根据四川这种“案例指导制度”的操作方法,也就是由法院有选择性地确定“判例”,以后相同事实的案件,在论理部分、适用法律以及裁量幅度等方面要以“判例”为参照进行判决。笔者以为,推行“案例指导制度”,易于统一执法尺度和裁判标准,利于实现司法的公平与公正。

一直以来,如何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我们知道,具体的法律条款为我们法官审判提供具体的条文指导。但是,这些法律条款本身又是具有一定的弹性的,比如,体现在案件中,有些案件要视犯罪情节的轻重来量刑,有些案件要依据涉案经济数额来量刑,显然,这容易量刑幅度的宽泛。这样,在司法实践中,受种种人情、利益等因素的影响,同质的不同案件,就可能出现执法尺度和裁判标准的不同,从而影响了司法权威,不利于实现法律的公正与效率。

而通过选出一些法律适用上有典型意义并对审判工作有指导作用的生效判决,以“案例指导”的形式发布到各级法院,这显然能对各地法院办案起到参考、指导和规范的作用。我觉得,让判案经典成为“参考书”,意义深远。试想,有了“案例指导”,当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审理同类型案件甚至是一模一样的案件时,如果再出现不同判决结果的情况发生,肯定可以说明案件在适用法律以及裁量幅度上,出现了一定的偏差,也就是说,这样的案件审判是不公平不公正的。这样,既便于对案件审判及时做出纠正,同时也容易查处造成审判不公的具体的责任人。

当然,由于“案例指导制度”中的“判例”本身只具有指导性,而不具有规定性,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须认真参考,这就要求那些作为指导的案例本身必须最大程度的具备公平、公正和合理性,是属于真正的经典判决,才可以充当同类案件审判的“参考书”。从四川法院的操作来看,被确定为“判例”的案件,都是要经过筛选、审核并被法院审判委员会确认的生效判决,目的就是保证这些“判例”的公平公正性。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不同法院在审判同类型案件甚至是一模一样的案件时,出现不同的结果,造成案例地位的不确立。这样,就容易造成诉讼成本的增加,一些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需要各个法院用同样甚至更多的审判力量与时间来完成,造成了不必要的浪费。而推行“案例指导制度”,则可以最大限度地缩短审判周期,节约诉讼资源,降低诉讼成本。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也不必往返于上级法院进行层层地请示汇报,完全可以在判例指导下进行判决。正如四川法院有关负责人所表示,案例发布制度的建立,法院内部沿袭多年的案件审理请示制度将会被逐步取消,各级法院将独立行使审判权,便于真正实行法律规定的两审终审制。

因此,推行“案例指导制度”,便于规范与约束法官的审判行为,也利于提高法官素质。同时,能够有助于避免同案不同判案件的发生,从而维护法制统一、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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