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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界的自我管理与司法的介入

2020-05-29 19:09作者:程计山
  现在,由于中国足协已经难于驾驭足球的比赛,关于要求司法介入足球比赛的呼声越来越高。固然,从理论上讲,在法治社会之中不应当有独立于司法管辖权之外的特区,对于任何纠纷都应当允许司法的介入以实现社会的公正与秩序。但是,对于中国足球存在的问题以及足球比赛与司法机关自身的特点,司法的介入能够挽救中国的足球么?

  足球比赛专业性非常强,能够公平、公正地处理因足球比赛而引发的纠纷,司法机关自身首先就要对于足球比赛与足球职业非常熟悉,这显然是不可能的。司法机关并非万能职业者,一般地说,对于涉及到某种技术含量非常高的案件进行审理、裁决时,往往需要征徇案件涉及到行业的权威人士的意见才能够做到相对地公正。现在问题在于:社会对于整个足球界都出现了信仰危机,如果司法机关因技术性问题需要征询业内“权威”人士的意见才能够公平、公正裁决的时候,谁可以做这个“权威”为司法机关解决技术上的疑难?因此,司法介入足球比赛的悖论大概就在于:司法机关介入之后,最后不得不需要缺少公信力的足球业内人士的再介入,才能够得出裁决结果。显然,这种裁决结果的公正性恐怕就会大打折扣了。

  另外,司法机关做出公正裁决的基础在于能够查明“真相”,即必须有相关的证据支撑。现在引起社会对足球信仰危机的根源在于“黑哨”、“假球”等等影响到公正比赛的问题。但是,无论“黑哨”也好,“假球”也罢,这些往往都是以私下交易的方式完成的,留下能够证明事实“真相”的证据,或者让交易者在法庭上公开能够证明事实“真相”的证据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对于未达到预期目的一方交易人“反水”,敢于公开“真相”的案件司法机关的介入能够做到公正,但对于那些达到了预期目的的私下交易,司法机关的介入后,还能够查明“真相”么?因此,司法机关的介入能够保证足球的公正同样是值得怀疑的。

  退一步而言,即便是司法机关的介入能够保证一场比赛的公平、公正,但是,“迟到的公正不是公正”这句话对于足球比赛恐怕再确切不过了。司法机关的介入往往需要一定的时间;而足球比赛的日程是提前制定好了的。问题在于:因一场比赛引起诉讼而进入司法程序之后,如果这场比赛的结果影响到下一轮的分组或者计分,比赛日程规定的其他比赛怎么往下继续进行?在司法介入之后,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而启动了二审程序形成了马拉松式的诉讼,事先制定好了的比赛日程还怎么继续下去?为了一场比赛的公正启动司法程序,从而影响到整个年度的比赛计划,这样的公正还有什么样的实际价值?显然,对于足球而言,“迟到的公正就是无效的公正”。

  综上,笔者认为,足球的行业特殊性不能成为排斥司法介入的理由与借口,但正是由于足球这种行业的特殊性,对于管理者的管理能力以及从业者的自律应该提出极高的要求。

  支持足球事业发展、繁荣的基础在于球迷;而球迷能够支持足球的基础在于对足球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与足球比赛真实性的信任。足球的从业人员作为一个相对封闭的社会,“解铃还需系铃人”,实现足球的秩序与公正只能依靠足球人自己。因此,管理者如何加强自身的能力,从业者如何实现自己的自律,从而重新树立球迷对足球从业者的职业道德与对比赛公正性的信任,这才是足球事业根本出路与足球人的长远的利益所在。

  迷信“司法介入”能够让球迷信任足球比赛的公正性,恐怕只能是痴人说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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