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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不昧的博弈分析

2020-05-29 18:53作者:周曙
  热议多年并且正在审议的《物权法》草案中有拾金不昧者有权要求经济补偿的条款。拾金不昧当然有权要求经济补偿,但范围只限于“必要费用”,拾得人并不因此而获益。有论者认为,这个范围应包括适当的酬金,据说,澳洲的拾得人就有权要求遗失物价值10%的报酬。

  博弈论中有一个囚徒困境。嫌犯甲乙被单独审讯并被告知,同时招供将获刑5年,同时不招供获刑1年;甲供而乙不供,则甲获减刑,获刑3月,乙则要坐上10年大牢,反之亦然。招还是不招,囚徒困境的结果是:由于无合谋(即合作)可能,所以囚徒只会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策略,而不考虑对方的利益,他们都希望自己招供而对方不招供,结果甲乙都招了供,都被判了5年徒刑。而其实,最佳策略应是同时选择不招供,如果他们能够合作的话。

  在道德与法律实施干预之前,遗失人与拾得人的心态其实就像这两个囚徒。前者希望失而复得,后者更想占为已有,博弈的结果通常就是遗失物被拾得人侵占。这当然不是社会所希望的秩序,于是我们给拾得人制定了许多义务,使其在侵占过程中不得不面对巨大的道德与法律风险。但这个制度却忽视了一个前提:拾得人往往躲在暗处,无论道德的谴责,还是法律的大棒,都很难找到打击的对象,而事实证明,尽管我们视拾金而昧为非法与不道德的行为,但侵占他人遗失物的欲望并未得到有效抑制。

  那么通过怎样的渠道,才能在遗失人与拾得人之间建立合作的基础,使他们一定程度上能够站在对方的视角考虑问题,从而走出囚徒困境,最大化地实现双方的利益。对拾得人施加法律与道德上的义务是必要的,但这显然还不够,因为单纯让拾得人承担归还义务使之缺乏考虑对方利益的动因,而如果法律要求遗失人给付一定的酬金,使拾得人获得收益并且可以免除被谴责与惩罚的风险,那么拾得人就会因为自己合法的利益欲求而更为积极地考虑遗失人的利益。于是遗失人与拾得人就可以真正站在互利合作的立场去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从而实现我们所期待的拾金不昧的博弈结果。

  传统的思维方式用否定的目光看待人们的逐利心态,认为这是小人之举。道德准则要求人们不要唯利是图,但却从不反对社会成员通过自己的正当行为获取收益。而客观上,正当的逐利心态构成了人们正常与主要的行为动机,当我们试图通过法律或者道德维系良好的社会秩序时,必须正视这种心态在各种博弈过程的深刻影响与具体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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