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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何而来的“拾荒经营权”

2020-05-29 18:07作者:周曙
  据报道,浙江临安成立了拾荒公司,专营收旧拾荒业务。此事源于今年8月12日临安市政府发布的一则《关于规范城区拾荒人员管理的通告》,该通告将“拾荒经营权”通过拍卖的方式授予拾荒公司,而拾荒者每月须向公司缴纳一定数额的“经营权使用费”方能从业。

  据称,这项在全国都堪称创新之举的目的在于对临安城区拾荒人员混杂、管理无序,影响社会治安和城市容貌的现状加以整治管理。结果也相当显著:三分之二的拾荒者应声而逃,剩下的唯有乖乖交纳60元的工本费,领取了牌照、上岗证和制服-一件尼龙背心,此外还得交上每月60元的“经营权使用费”。

  政府实现了预期的行政管理目标,顺带还创造了一项新的财源;拾荒公司得到了有着政府撑腰的拾荒专营权,这意味着可以源源不断地收取颇为可观的“使用费”;只是苦了那些拾荒者,微薄的收入突然被从天而降的“拾荒经营权”狠狠地剥去一层,原本艰辛的生活顿时更加难以为计。

  “拾荒经营权”从何而来?这在是一项比较典型的行政许可行为,由政府对特定行业设立市场准入机制,特许少数或单一的市场主体进行经营。从市场经济的本质来看,行政权力直接介入资源分配领域有违基本的市场运作规律,而我们之所以不得不就特定行业设定行政许可是基本更为重要的公共利益,比如国家安全、公共安全、资源保护等等。

  也正因为此,我们还专门制定的《行政许可法》,严格限定了设立行政许可的范围与程序。对照这部于2004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法律的第十一条至第二十一条,我们不难发现,这种“拾荒经营权”缺乏基本的合法性基础,应当属于滥用行政许可、违法行政的范畴。

  从必要性来看,设立“拾荒经营权”的最初动机是基于社会治安和城市容貌的治理,这似乎包含一点公共利益的成份,但这种宽泛、臆断、缺少依据的表述并不能构成必须"专营拾荒"的理由。反过来说,如果连拾荒这样的行业都需要以这种借口设立行政许可,那天下三百六十行中至少有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行业都需要由政府授权专营。

  从程序上看,能够设立行政许可最低级别的政府机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并且必须以规章的形式,而且是有一年期限的临时性行政许可。而临安市政府仅仅以一纸通告就宣告独占当地的拾荒经营权,这样的专横枉为以及对国家法律的无知无畏令人震惊——他们根本就没有半点设立任何行政许可事项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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