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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王廷江事件的法律评述

2020-05-29 17:58作者:李子
  这几天,人大代表王廷江机场闹事、手下打人事件在网上炒得沸沸扬扬。网民大多对王廷江的恶劣行为给予谴责。而很少从法律上进行分析,所以也就少了些理性。

  综合各方面的报道,可以推断出王闹事的大致过程:王廷江从乘坐山航“广州—临沂—青岛”的航班,从广州飞往临沂。由于广州到临沂的机票为1100元,比直达青岛的机票反倒高出400元,所以作为商人的王廷江买了直达青岛的机票,并企图在临沂降落时下飞机。而恰恰山航的工作人员掌握了王的这种动机(据说此前已为此两次发生纠纷)。据山航的工作人员说:“为了避免青岛乘客误下飞机,在这条航线上一直例行下飞机检票手续。”到临沂降落后,王廷江持登机牌下飞机,空姐要求检票,王便骂了空姐一句;空姐让王说话文明点,王又“推搡了一下胸部”。空警张强前来制止,在明知王是人大代表的情况下,将王铐住。后王廷江的儿子等10余人(他们如何得到消息,现在还不得而知),砸坏了候机厅安检门玻璃,闯入机场,上了飞机,将王的手铐打开(怎么打开的也不得而知),然后将张强拖下飞机,殴打致轻微伤。后王廷江与肇事者离开机场。

  表面看上去,这是一起人大代表机场闹事打人的事件,但从法律上具体分析起来,其实涉及了多个法律关系:

  1、远程比近程票价便宜是不是合法。航空公司将临沂至广州近距离的价格,定得比远距离(青岛至广州)票价高出几百元钱,是不是一种“歧视性霸王规定”,是不是合法?航空公司给出的理由是,市场规律使然。青岛机场有多家航空公司的航班,所以打折;而临沂机场是山航垄断,所以不打折扣。本人认为,这种票价规定是不妥的,违反了《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我国尚未颁布《反垄断法》,但在《反垄断法》送审稿里有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条款。

  2、乘客买了全程的票,有没有中途下飞机放弃乘坐的权利。在乘坐飞机这种托运合同行为中,作为托送人的乘客支付价款、购买机票,作为承运人的航空公司有义务安全地将乘客运抵目的地,而乘客主动放弃乘坐,算不算违约?不算,因为是放弃的是自己的权利。《合同法》第60条要求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没有任何规定当事人必须完整享受权利。而这种行为是否侵害了航空公司的利益呢,从逻辑上讲是不侵害的,反而会减轻航空器的负担,是对航空公司有益的事。但对于这个航线来说,事实上会是“侵害”了航空公司的利益。造成航空公司损失的原因,不在于乘客中途放弃乘坐,而在于航空公司票价设置上漏洞。所以,航空公司阻止乘客中途放弃乘坐飞机是违法的。

  3、乘客是不是负有下飞机时接受检票的义务。这起事件的直接导火索是下机检票。《民用航空法》第109条规定:旅客乘坐民用航空器,应当交验有效客票。我们知道,上飞机肯定是要检票的。托运人有义务接受检票。而下飞机是不是也一定检票呢?现实中的情况,多数情况下,下飞机是不检票的。乘客有没有下飞机也接受检票的义务?航空公司增加了这样一道手续是不是合法?这有待探讨。航空公司给出了“为了避免青岛乘客误下飞机,在这条航线上一直例行下飞机检票手续”的理由,那么航空公司检票只是为了向乘客提供服务,按他们给出的理由,这种检票是不带有强制性的。

  4、给王廷江戴手铐是否合法。首先明确一个前提,飞机是在停泊中,若在飞行中出现闹事行为,空警为了保证飞行安全,采取强制手段进行控制,即使是人大代表,也是完全合法的。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可依照刑法第105和106条及民用航空法第192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问题复杂性在于,争执发生于乘客下飞机的时候,起因又是因为下飞机检票。面对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骂另一方当事人,并“推了胸部”的情景。空警作为执法者,对这起纠纷的处理是否恰当?是不是有必要给人戴手下铐?是不是属于滥用职权?本人认为,空警张强采取的处理方式是不恰当的,虽然算不上滥用职权,但至少缺乏执法的艺术性,导致了矛盾的激化。而在已经知道王是全国人大代表的情况,仍然为其戴手铐,已经违反了《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的规定。当然,人大代表的司法豁免权是有限的,在人大代表实施犯罪行为(例如危害飞行安全)的情况下,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是合法的。但王的骂人和推搡行为还构不成危害飞行安全。

  5、王廷江的儿子等人行为的定性问题。有关报道称,王的儿子等人闻讯后,砸坏安检门玻璃,冲入机场,闯上飞机,殴打执法人员致轻微伤。根据《治安处罚条例》,以上行为属于乱公共秩序、破坏公共设施、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情形,可作治安拘留15天,200元以下罚款处罚。但该案复杂性在于三点:一是带有聚众性质;二是属于扰乱民用机场秩序,带有一定特殊性;三是殴打的对象是正在履行职务的执法人员,有暴力抗法性质,所以性质就重了一些。是不是构成刑法相关条款中的“情节严重”,这有待探讨。当然,即使构成犯罪,也只是首要分子。王廷江在打人事件中负什么责任?如果以上行为是王廷江指示,当然他就是首要分子。如果是别人打电话通知其儿子,而在其儿子等人殴打过程中王不在场,或王在场但采取了制止的行为,则王廷江在殴打空警的事件中不负责任。关于此案的定性,本人的倾于对王的儿子等人进行治安处罚。

  6、关于民事赔偿问题。王的儿子等人对毁坏的公共财物负赔偿责任,对空警的人身损害负赔偿责任。

  7、关于王廷江的人大代表资格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40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但罢免代表也是有严格程序的,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组织法第4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举单位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可以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个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至于,王廷江的人大代表资格问题,本人认为还是由有权的机关来评断。

  综上,王廷江事件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买了全程的机票,中间能不能下飞机的民事纠纷;第二阶段为扰乱公共秩序、破坏公共设施、殴打他人的治安案件。在这起事件中,王廷江及下属的行为是恶劣的,理应受到惩处。而航空公司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侵犯乘客合同权益,在处理与对方当事人的纠纷中不冷静,亦负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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