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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华的眼泪

2020-05-29 15:25作者:伍春辉
  每到岁未年初的时候,各种新闻媒体评选某某领域“年度十大人物”之类的活动总是一个接着一个,你方唱罢我登场。我个人一直觉得这里面虽不乏总结的味道,更多的恐怕还是媒体的作秀。

  前几天CCTV评选的“2004年度十大经济人物”中的李金华审计长在颁奖仪式上的发言,让我对这种评选多了一种看法,这种活动有时也会让人真的感动一回,或者说通过这个颁奖活动让人对李金华本人加深了一层认识更为合适。今年的“审计风暴”在将一批批贪官拉下马的同时,也让人们对审计工作、对李金华、对八万审计干部有了一个理性的共识,那就是审计是用理性的数字去说话,李金华本人是用理性去思考问题,八万审计干部是一个理性的群体。这种认识引领着我们走过了整整一年。相信如果不是那天李金华发言时的真情流露,不是李金华的泪,这种认识还将继续领着我们走进下一年。李金华的眼泪是在他面对主持人的提问沉默了良久之后才出来的,那一时刻正如他自己所言,想到了审计工作的艰难,想到了八万审计干部的艰难,最后才是自己的艰难。从来眼泪都离不开“软弱”这个代名词。李金华的眼泪也并不因为他是审计长而例外,只不过它透露出来的不是李金华本人的软弱,透过李金华的眼泪,人们感受到了这个坚强男人反腐的决心背后的丰沛感情。那么到底是谁软弱了?

  也许从中看到了我们的法律中软弱的一面。从工具层面言,法律是整合各项社会关系的“调节器”,这既包括了对已然社会关系的调整,更为重要的是对未然社会关系的预防,很大程度上预防效果如何成为着评价这部“调节器”功效的重要指标。而从对权力寻租这种非正常的隐形的社会关系的预防来看,这部“调节器”的转动仿佛已经有点艰涩了。“审计风暴”也许推动了审计事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空间,但这同时,似乎就已向法律这部机器发出了某种负面的信号,因为审计数字的每一次的简单增加,就意味着法律对投机与钻营的预防又一次落空了。

  寻租,这个人类良知的天敌,在物质分配尚处于按劳力、行业及阶层进行的现阶段,没有谁相信仅因为李真成了《地狱门前》中的忏悔主角,就预示着贪官死后一定会下地狱,因而这类教诲解决不了问题;“以薪养廉”恐怕也只能在少数几个国家或地区推行得还可以,但功效也很有限,从实证角度来分析,贪官的薪水一般都不会差,因而这也解决不了问题;就从审计本身来讲,一次又一次的“审计风暴”在切切实实地审计出问题的同时,也很有可能教会人一项本事,那就是将数学或会计学好,因而审计也并不在各种场合都奏效。要解决问题,恐怕还得应验老祖宗的古话,“法者,胜残去杀也”,要遏制人的贪欲,最终还在于法律制度这架机器。“胜残”,就是教人战胜欲望,而“去杀”呢,法律能事先给官吏打“预防针”,人人自危、自警,自然就没有菜市口的戏可看了,从这也可看出老祖宗老早就瞧出了只有法律的预防才是最为可靠的。但从今天的现状出发,伴随着法治这一话语逐渐占据了强势地位的时候,权力寻租也正达到了高峰,“风暴”这一极具鼓舞力的战斗性的口号多多少少说明了这一问题。那么问题的症结何在呢?

  在法治的口号和反腐倡廉的旗帜下,一部部的法律如雨后春笋般一眨眼工夫就冒了出来,似乎法律的多少与腐败分子的数量之间是成反比例关系的,但这或许只是代表了我们的一厢情愿,事实情况是法律增多了,落马的官吏也跟着多了起来。这不由得让我想起了亨廷顿在《变动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一书中的说法,法律条款增多,产生腐败的可能性也增大,尤其是那些关于贸易、关税和税收的法律,以及针对赌博、卖淫和酗酒等既普遍又有利可图活动的规章制度,都可能成为腐败行为的主要激发因素。亨廷顿的说法虽然带有美国社会的特定地方性,但从实证的角度来说又具有一定的借鉴性。我们并不是否定立法,法律的设定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但这种设定需要一定的前提条件的,比如法律运行良好,当事人守法意识较强,中央政府有足够的资金投入法律事业等等,因而这种设定在现实生活中会是什么样子又具有很多的偶然性。法治与人治的不同之处也就在于法治走的是将这些偶然性进一步符合设定的必然性,换句话说,让法律的经验更符合逻辑。而寻租的迭出,很大程度上也正是由于这种经验与逻辑不大相合。因而就寻租领域言之,司法相较立法,意义更为重要,也更为现实。

  冯象在《政法笔记》中引用周熙乐教授在《中美腐败考》中的说法更让我确信了这一看法,“不过,据熙乐的比较研究,美中两国反腐败的法律总体上差距不大,只是美国司法部门对腐败的惩治之勤、严打之广,略胜中国。所以民意调查,美国人抱怨担心的几大问题,腐败不在其中。”尽管两国的国情不同,但腐败在全人类是相通的。因而这一比较的结果应该还是能说明一定问题的。从对现有的司法经验来进行分析,就会发现前面说的司法的经验与法律的逻辑并不是很相称。一个突出的现象就是司法力度的泛道德化与司法力度的阶段化贯穿在对腐败的打击过程中。道德教化固然不可缺少,但若将它与司法的力量交织在一起,则其结果在很多场合不是凸显道德的“攻心之功”,而是软化了法律的惩治之力。而司法的阶段化则是对司法力度进行人为的分解,比如说“严打阶段”的提法固然可以加强对打击对象的威慑力,但同时又让寻租者多了一个心眼也是肯定的了,那就是提醒他们“看天色行事”。兵马未动,认识先行,要加强司法打击的力度,恐怕先得在认识上着手。

  新的一年在漫天飞舞的雪花中又悄然降临了,我发一个什么愿呢?法治昌盛或者人文日新,恐怕都不如一个人快乐最为现实,因而我想大约在明年这个时候不要再看到我们的审计长泪光滢滢这个愿也许不会那么遥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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