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申请听证办法何时能拿出
2020-05-29 14:54作者:何向东
近日,铁道部运输局运调运价处处长蒋维平表示:春运票价上浮绝对不是“捞一票”。结果此言一出,在互联网上招惹来更多的质疑之声。
关于对铁道部今年春运期间列车票价上浮的质疑已经持续很久了,但是,无论公众的质疑多么的强烈,除非铁道部或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良心”发现,否则从法律上来讲,这种质疑的努力最终将是徒劳的。之所以有这种结果,就在于有关部门在立法时就已经在法律上为消费者或社会团体申请听证预留了空白。因此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目的出发,对于价格听证,更应当受到质疑的应当是相关部门,为何两年时间竟拿不出一个关于消费者或者社会团体申请听证的办法?
铁路票价上涨时听证的依据是原国家计委制定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在这个办法中,当时曾规定:“消费者或者社会团体认为需要制定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价格的,可以委托消费者组织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也就是说,如果这个办法现在还在执行的话,即使是铁道部今年不再申请铁路票价上浮价格听证,那么公众对于今年铁道部春运列车票价上浮如果有异议的话,是可以通过消费者组织,比如消协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进行铁路票价上浮价格听证的。
可是遗憾的是,在一年后,原国家计委对《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修改后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中,对消费者或者社会团体申请价格听证条款进行了修改,原先的条款改成了“消费者或者社会团体认为需要制定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价格的,可以委托消费者组织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听证申请。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比原来的规定多了个“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可就是这几个看似不起眼的文字,却堵死了“公众”质疑政府决策价格的途径。因为至今为止,两年多过去了,这个“另行制定的具体办法”还未见影踪。结果最终就造成了今天这种公众对政府价格决策有疑问而无法通过法律途径救济的情形。
在立法时间上,从我国《价格法》颁布到《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出台,用了三年办的时间,而从《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到《政府价格决策办法》,中间仅仅相隔了不到一年半的时间,那么,对于《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一个具体的配套办法,为何让公众等了两年多,还不见踪影呢?
所以,我觉得要想从制度上来解决铁路票价上浮问题,就应当给公众一个申请价格听证的途径,而已经写入《政府价格听证决策办法》的“消费者或社会团体”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申请权”,却因相关部门迟迟不出台配套办法而使公众无法行使,我觉得是应当问问相关部门:消费者或者社会团体申请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两年未见出台,到底是立法本身的原因,还是立法不作为造成的呢?面对“逢听必涨”的听证会,相关部门还想让公众等多久才能有叫停政府价格决策“高价”的权利呢?
关于对铁道部今年春运期间列车票价上浮的质疑已经持续很久了,但是,无论公众的质疑多么的强烈,除非铁道部或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良心”发现,否则从法律上来讲,这种质疑的努力最终将是徒劳的。之所以有这种结果,就在于有关部门在立法时就已经在法律上为消费者或社会团体申请听证预留了空白。因此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目的出发,对于价格听证,更应当受到质疑的应当是相关部门,为何两年时间竟拿不出一个关于消费者或者社会团体申请听证的办法?
铁路票价上涨时听证的依据是原国家计委制定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在这个办法中,当时曾规定:“消费者或者社会团体认为需要制定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价格的,可以委托消费者组织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也就是说,如果这个办法现在还在执行的话,即使是铁道部今年不再申请铁路票价上浮价格听证,那么公众对于今年铁道部春运列车票价上浮如果有异议的话,是可以通过消费者组织,比如消协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进行铁路票价上浮价格听证的。
可是遗憾的是,在一年后,原国家计委对《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修改后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中,对消费者或者社会团体申请价格听证条款进行了修改,原先的条款改成了“消费者或者社会团体认为需要制定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价格的,可以委托消费者组织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听证申请。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比原来的规定多了个“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可就是这几个看似不起眼的文字,却堵死了“公众”质疑政府决策价格的途径。因为至今为止,两年多过去了,这个“另行制定的具体办法”还未见影踪。结果最终就造成了今天这种公众对政府价格决策有疑问而无法通过法律途径救济的情形。
在立法时间上,从我国《价格法》颁布到《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出台,用了三年办的时间,而从《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到《政府价格决策办法》,中间仅仅相隔了不到一年半的时间,那么,对于《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一个具体的配套办法,为何让公众等了两年多,还不见踪影呢?
所以,我觉得要想从制度上来解决铁路票价上浮问题,就应当给公众一个申请价格听证的途径,而已经写入《政府价格听证决策办法》的“消费者或社会团体”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申请权”,却因相关部门迟迟不出台配套办法而使公众无法行使,我觉得是应当问问相关部门:消费者或者社会团体申请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两年未见出台,到底是立法本身的原因,还是立法不作为造成的呢?面对“逢听必涨”的听证会,相关部门还想让公众等多久才能有叫停政府价格决策“高价”的权利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