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观点正文

让“公开私隐”成为文明之道

2020-05-29 14:52作者:朱四倍
  近日,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领衔的课题组完成了《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周汉华说,正在制定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突破了我国法律中传统的对公民个人名誉权的保护。(见《中国青年报》1月20日)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保护的范围不仅仅是公民个人隐私。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个人信息范围大于隐私。笔者以为,这个信息的最大价值在于揭示了“公开私隐”的文明之道。何谓“公开私隐”?站在政治学的角度,公开私隐意味着开放的政治与有限的政府。私是公民个人的事情,只要自己知道就行。公共领域中的公共事务则必须对所有的人“公”。私隐分开意味着政府应当尊重公民个人隐私,公民则对公共事务享有知情权、监督权乃至参与权。私人领域是人生中最重要的价值得以实现的领域。在纯粹的私人领域,公民有“隐藏”私人秘密的权利,公共权力不应过问。促进公共场所利益往往是政府扩大其权力加以必要的、有效的限制。对公民“私”的承认必然要导致对政府的权力、职能、规模和行为方式上作出实质性的、明确的限制,这是理解《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的前提所在。

  这种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还意味着对私人生活价值的张扬。就我国现实来说,公民个人信息经常被侵犯,一方面与法律对公民信息规定不健全甚至自相矛盾有关,另一方面也与我国不太重视公民私人信息而积极推崇国家公权的习惯有关。因此,《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就是对公众个人生活价值的张扬和肯定。肯定公民私人信息存在的价值,是社会从身份到契约进步的体现。保护公民私人信息体现着人们对私生活自由的渴望和追求,反对他人干扰、干涉和干预的意愿,隐私对于全体公民而言一律平等,不再是尊者、权势者的特权。只有在自然人人格平等、公民私生活不受侵权的基础上,才能保证公民的个人信息。换句话说就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平等、自由、尊重、人权、法制是公民私人信息建构的基础。

  公民,作为社会人,在现实中的生活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和公共利益相关的生活,即公生活,二是和公共利益无关的生活,通称为私生活。公共生活应遵循社会意志,而私生活因每个人都有自己精神世界和自主生活方式。正是在这层意义上,我们可以管窥隐私的本质——个人的,与公共利益和群体利益无关的事情。正因为和公共生活无关,当事人享有为自己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保留一块既无损害他人利益又无侵害社会公益的权利,保持自己生活的个性和私生活的秘密。这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关键所在,也是法律保护公民私人信息的关键所在。

  从经济角度和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来看,公民私人事务在其完成过程中,收益与成本均是对称的,因此它无需任何外在的力量去组织,也无需任何外在的监督和激励措施,就可以有充分的激励使私人利益最大化,但是没有对私人信息的保护,即使私人事务经常遭到外在力量的哪怕是善意的监督或者激励,都有可能导致私人事务的收益和成本的对称性遭到扭曲,进而造成私害物品的供给得到极大的鼓励。

  因此,笔者期盼公开私隐成为我们社会的文明之道

最近关注

热点内容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