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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旁听与民主之治

2020-05-29 14:44作者:程计山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将于17日召开的长春市政府第五次全体会议拟邀请80位市民旁听。政府这一政务公开的举措,本以为会吸引市民踊跃参与,没想到,两天时间内,报名人数只占计划人数的50%,且多为离退休人员”。看完这则消息之后,我想:政府全体会议邀请普通市民旁听,无疑在建设透明政府、实行民主之治上具有重要的进步意义;但是,面对市政府的好意,为什么报名的人数这样少呢?

  首先,政府自身在选择邀请市民旁听的议题存在着问题。岁末年初,市政府有许多工作需要部署,因此召开全会会议研究部署一年的工作是十分必要的;但同时,市政府一年之内总的工作是由许多具体的项目组合而成的,政府只有通过一个个对具体项目的决策才能够完成总体的规划。虽然,从抽象的意义上说,政府一年工作的总体规划与每一位市民的利益都是息息相关的;但是,由于所处的地位不同,政府与市民的关注点会存在着差异。这次全会会议的侧重点正是研究、部署一年的总体的规划;作为一个市民,关注的重点更多地为那些与自身利益相关的具体的项目。研究部署一年工作的全体会议并非市民关注的重点、焦点问题,从而影响到市民旁听的积极性,政府邀请市民旁听的良好初衷未能达到预期的目的也就不足为怪了。因此,为了保证市民旁听、发表意见的权利,政府应当选择一些具体的决策项目,这样恐怕市民报名参与的积极性会大大提高。

  其次,我认为,市民参与性不高的原因在于我国的“听证”制度尚未普及与完善。政府在具体的工作中应当保障公民民主权利的实现。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政府在一些具体的决策方面,尤其是涉及到市民的权利义务的事务,公民同样具有参与政府事务的权利;同时,按照现代法治理念,政府在处理一些具体的事务时,也有义务征求市民意见、建议的义务。但是,由于我国刚刚引入听证制度,政府与之相适应的决策理念尚无树立。因此,政府在重大决策中尚未普及听证制度;同时听证制度自身尚未完善,无论在参与人员的选拔上还是在听证结果的约束力上尚与听证制度本身的要求存在着很大的差距。而长春市政府的做法,虽然承诺了“会后工作人员将把旁听市民的意见和建议反馈到政府相关部门”,但市民在会议的过程之中并没有发言的权利。显然,即便是“会后”将市民的意见和建议反馈到了相关部门,但市民参与与否对于会议并没有任何的影响;正如文中一市民所说:对于会议的内容,之后有关报纸会刊登出来,花费自己的时间、精力参加了旁听的效果仅仅是提前知道了会议的内容。显然,让市民“旁听”会议与法治之治尚有很大的差距。

  第三,我认为,公民参政是宪法赋予的一项权利,与之相对应地它就是国家的一项义务。因此,政府为了保障公民行使此项权力,充分调动市民参与、议政的权力,应当对于被允许参加旁听的人员予以适当的经济补偿,以保障公民参政议政的权益。

  综上,笔者认为,将我国建设成为一个法治国家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之中,长春市政府邀请普通市民旁听全会会议无疑具有重要的进步意义;但是,为了调动市民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从而实现政府的法治之治,对于涉及到市民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逐步普及和完善政府决策中的听证制度,保障公民参政议政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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