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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也管“在子女面前吸烟”?

2020-05-29 14:22作者:朱四倍
  父母不能在子女面前吸烟,不能给子女提供烟,等条款将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稿中。中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张雪梅表示,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开始实施于1992年,随着时间的推移已经不能适应现实情况的需要。(见《羊城晚报》1月15日)

  父母不能在子女面前吸烟,不能给子女提供烟,以及规定进行家庭教育指导等条款将被写入草案中,鲜明地体现出了法律必须与不断变化的社会文明状况相适应的特征。没有永恒的法律,良法应该具有时代性。将父母不能在子女面前吸烟,写入草案,内含着一种法治精神,这种法治精神不是某些人所认为的那种不可感知和不可触及的东西,相反,是实实在在的,存在于我们的整个文明进程之中,因为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法治精神的扬抑点必然发生变化。

  就我国现实来说,如果没有对法律的高度忠诚和信仰,“在子女面前不能吸烟”的法律条款,在笔者看来,很可能流于形式,成为法律泡沫。法律作为外在于个体的社会系统,与人的思想意识并不是协调一致的,法律的实现有赖于公众法治意识的支持。在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公民的法治意识来自他们的法律信仰,一旦法律成为人们思想生活中最具权威的准则,就会形成良性社会运行秩序,达到规范治理。由于传统礼法文化的熏陶,我国公民的法治观念淡漠。在这种状况下,笔者以为,“在子女面前不能吸烟”的条款,尽管是社会文明状况提高的表现,但是能否落实还是大有疑问的。如果不能落实,那么这样的法律条款,又该如何对待呢?

  只有大力提高公众对法律的信仰程度,才能实现良法之治。没有对法律的利益感受、价值认同和法律信念,就不可能形成法律信仰,就不可能完成法律实践。要想让“不能在子女面前吸烟”真正成为公民自身内在的信仰,就应让公民认识到,法律不仅不是自己生活的障碍,而是与自己的现实生活密切贴近的必需品,已经是自己日常生活的必备条件了。在这种状况下,公民才不会把法律看作是由外在力量强加在他们身上的东西,一个与己无关的多余物,相反会认为,法律就是自己的,是自己生活的一部分。公民会把法律的要求自觉内化为行动的准则,自觉把自己的行为坦陈于法律面前,接受法律的评判和检测。

  还要把评判“不能在子女面前吸烟”条款好坏的权利交给公众。因为法治意味着公民自己替自己做主,充分表达自己的愿望、期待和要求,在判断法律是良法还是恶法时,作为社会公众的法治参与者在尊重政府的判断标准和结论的同时,也有充分的自由和权利依据自己的判断标准对法律的好坏作出判断,也有充分的自由和权利对国家的判断标准和判断结论予以审查,从而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

  事实上,法治是全体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一项正义事业,它反映的是社会公众的强烈主人翁意识与自觉意识。将“父母不能在子女面前吸烟,不能给子女提供烟”等写入草案,就启示我们,法律不仅是政府所关心所努力从事的事情,更应该成为公众所关心并努力投身其中的事业,应当是全体公民共同参与而不是个别人才能参与的事业。这,要求我们努力培养自己的法律信仰,进而认同、尊重法律,达到自觉守法。期待“在子女面前不能吸烟”成为我们共同认同的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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