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公司为何敢弃客
2020-05-29 13:52作者:王东仁
26日晚上,桂林两江国际机场发生一起飞机弃客事件,山东航空公司因与乘客就航班延误的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飞机弃客而去,造成十名乘客滞留机场。据了解,乘客要求山东航空公司以现金的方式支付200元赔偿金,山航同意但答复必须是飞机降落以后给付,而拒绝了登机前支付的要求;乘客就要求机长或者乘务长在赔偿书上签字,也遭到了拒绝。最终十名乘客坚持航空公司不践约,就不登机。乘务组在这种情况下,卸下了这十名乘客的行李起飞离去。
又是一起航班延误事件。但航班直接将旅客撂在机场,还真不多见,而旅客用以增强谈判能力的集体行动也遭到失败,更是意味深长。这让我们不得不考虑:到底是什么原因让航空公司胆气这么壮,而作出弃客这样严重影响形象的事情?
笔者一直怀疑报道中提到的一点:“按照《中国民航法》的有关规定,飞机延误四小时,乘客将获得二百元人民币的赔偿。”《民航法》关于航班延误的责任问题,主要体现在第126条:“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由此可知,对于航班延误航空公司如何承担责任,法律规定是语焉不详的;其次,还为航空公司免除责任开了个不小的口子,即只要证明自己尽到了责任。是否尽到了责任,由于航空运输的专业性所在,旅客就不可避免面临航空公司说谎的道德风险:理由是真是假,只有说者自知。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发生航班延误后是否要赔偿才成为去年以来一个广为关注的热点。在这种情况下,深圳航空公司成为第一个吃螃蟹的,从去年7月份起,“出现4种属深航原因导致的航班延误,将获得机票票面价格30%—100%的现金补偿。”而南方航空公司则第一个在去年7月6日,对在宁波栎社机场聚集的拒绝乘坐延误超过8小时的南航CZ358次航班的75名乘客每人200元补偿,而且补偿数额还是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但是,这毕竟只是单个企业的行为,而且我们并没有看到山航有过如此规定,又哪来的依规定获得200元赔偿的说法呢?
现在我们再看航空公司的这一弃客行为,才发现几乎是一种必然。你想,如果国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公司也没有相应章程,机组人员中谁敢提前将赔偿款垫付给旅客呢?即使在赔偿书上签字,也是不小的责任,说不好听的就是擅做主张,谁受得了?而乘客拒不登机,则机组人员完全可以解释为尽到了劝说的责任。孰轻孰重,不言自明吧!也许那些被劝说后登机的旅客最后确实拿到了赔偿,但并不表明那些拒绝登机的人的想法是错误的。相反,这正表明了在维护自身的权益时,乘客对航空公司的不信任到了何等程度。
所以,问题的症结还在于缺乏明确的赔偿规定。在这样一个涉及到广大乘客利益的问题上,国家不能袖手不管,而将出台细则的权限授予公司。要知道,公司以自我利益为先导是必然的,难道说乘客就只有吃哑巴亏或者被撂在机场的份?
又是一起航班延误事件。但航班直接将旅客撂在机场,还真不多见,而旅客用以增强谈判能力的集体行动也遭到失败,更是意味深长。这让我们不得不考虑:到底是什么原因让航空公司胆气这么壮,而作出弃客这样严重影响形象的事情?
笔者一直怀疑报道中提到的一点:“按照《中国民航法》的有关规定,飞机延误四小时,乘客将获得二百元人民币的赔偿。”《民航法》关于航班延误的责任问题,主要体现在第126条:“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由此可知,对于航班延误航空公司如何承担责任,法律规定是语焉不详的;其次,还为航空公司免除责任开了个不小的口子,即只要证明自己尽到了责任。是否尽到了责任,由于航空运输的专业性所在,旅客就不可避免面临航空公司说谎的道德风险:理由是真是假,只有说者自知。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发生航班延误后是否要赔偿才成为去年以来一个广为关注的热点。在这种情况下,深圳航空公司成为第一个吃螃蟹的,从去年7月份起,“出现4种属深航原因导致的航班延误,将获得机票票面价格30%—100%的现金补偿。”而南方航空公司则第一个在去年7月6日,对在宁波栎社机场聚集的拒绝乘坐延误超过8小时的南航CZ358次航班的75名乘客每人200元补偿,而且补偿数额还是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但是,这毕竟只是单个企业的行为,而且我们并没有看到山航有过如此规定,又哪来的依规定获得200元赔偿的说法呢?
现在我们再看航空公司的这一弃客行为,才发现几乎是一种必然。你想,如果国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公司也没有相应章程,机组人员中谁敢提前将赔偿款垫付给旅客呢?即使在赔偿书上签字,也是不小的责任,说不好听的就是擅做主张,谁受得了?而乘客拒不登机,则机组人员完全可以解释为尽到了劝说的责任。孰轻孰重,不言自明吧!也许那些被劝说后登机的旅客最后确实拿到了赔偿,但并不表明那些拒绝登机的人的想法是错误的。相反,这正表明了在维护自身的权益时,乘客对航空公司的不信任到了何等程度。
所以,问题的症结还在于缺乏明确的赔偿规定。在这样一个涉及到广大乘客利益的问题上,国家不能袖手不管,而将出台细则的权限授予公司。要知道,公司以自我利益为先导是必然的,难道说乘客就只有吃哑巴亏或者被撂在机场的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