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令背后的不安
2020-05-29 13:08作者:周曙
从今年2月1日起,湖南省将严禁任何地方以任何方式向法院下达招商引资和创收任务,否则将进行严肃查处。这是个让人振奋的消息,特别对于湖南省的三级法院而言,这道禁令无疑会减去他们很多的负担与烦恼。
我注意到,这条禁令的措辞非常严厉,没有任何余地,完全是无条件式的,譬如,“严禁”、“任何地方”、“任何方式”、“严肃查处”,但这在让人欣慰的同时,也隐藏着那么一点不安。之所以要严禁,是因为这种现象曾经、正在或者将来很有可能存在,并且不是那么轻易就能被禁止的。
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明白,法院的职责范围之中绝不会有招商引资或创收指标这种任务,宪法上没有,组织法也没有,全国及地方人大制定的所有法律中都没有。说的更严重一点,招商或者创收与法院工作性质之间还存在着很难协调的矛盾。这并非故弄玄虚,先说招商,招商必要亲商,如果哪天这引来的商成了自己的当事人怎么办,亲商吗?那完全背离了法院作为裁判者应有的角色定位,不亲商吗?惹恼气跑了投资者,这可又是个责任重大的政治问题。再说创收,创收需有渠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但法院创收的渠道在哪里?开公司做生意吗?显然不成,法院的干警做生意都属明令禁止的行为,何况法院。打当事人的主意?更不行,这叫乱收费,违法乱纪,迟早要被查处。
按说现在的领导也受过好几轮次的普法宣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想必也参加过好多回,这么浅显的法律常识与法治意识应该还是有的,但为什么还是那么热衷于给法院下达招商或者创收的任务,以至需要上级党委以严禁的形式加以整治?回答这个问题,得先问问法院自己,为什么明知这种任务与宪法与法律不符并且可能干扰甚至破坏正常的审判活动,仍然无法明确地予以拒绝?答案已经很明显,法院没有足够的力量去说不,换句话说,下达这种任务的人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将他们的意志施加到法院的头上,不管这种意志是否正确,是否合法,但却是一种有力甚至带有半强制色彩的意志,很多时候,法院是无力抗拒的。
这也是我们不安的原因所在。法院应该而且必须拥有一个独立审判的司法环境,否则就很难避免各种有形无形的干扰。独立审判需要法院能够始终保持着在各个方面都能确保不受制于人的运作状态,至少是不受制于有可能干扰审判的人,这需要法院的勇气,更需要体制的保障。
需要说明的是,不受制于人这样的表述容易引起误解,似乎法院的审判由此失去的监督与控制。我的理解是,审判必须独立,但裁判必须服从于法律,裁判结论的公正性应遵循司法活动的规律通过二审等法定的程序由法律最终来衡量。
现实多少有点无奈,但湖南省的禁令触摸到了核心问题的边缘,省政法委书记明确提出要建立和完善人民法院经费保障制度,这个要求与法院招商、创收的禁令同时提出似乎已经揭示了这两者之间的微妙但却众所周知的关系。我们希望湖南省的禁令能够迅速推而广之,推而深之,为全国的法院减负,为全国的审判工作创造出能够避免干扰、确保公正的司法环境。
我注意到,这条禁令的措辞非常严厉,没有任何余地,完全是无条件式的,譬如,“严禁”、“任何地方”、“任何方式”、“严肃查处”,但这在让人欣慰的同时,也隐藏着那么一点不安。之所以要严禁,是因为这种现象曾经、正在或者将来很有可能存在,并且不是那么轻易就能被禁止的。
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明白,法院的职责范围之中绝不会有招商引资或创收指标这种任务,宪法上没有,组织法也没有,全国及地方人大制定的所有法律中都没有。说的更严重一点,招商或者创收与法院工作性质之间还存在着很难协调的矛盾。这并非故弄玄虚,先说招商,招商必要亲商,如果哪天这引来的商成了自己的当事人怎么办,亲商吗?那完全背离了法院作为裁判者应有的角色定位,不亲商吗?惹恼气跑了投资者,这可又是个责任重大的政治问题。再说创收,创收需有渠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但法院创收的渠道在哪里?开公司做生意吗?显然不成,法院的干警做生意都属明令禁止的行为,何况法院。打当事人的主意?更不行,这叫乱收费,违法乱纪,迟早要被查处。
按说现在的领导也受过好几轮次的普法宣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想必也参加过好多回,这么浅显的法律常识与法治意识应该还是有的,但为什么还是那么热衷于给法院下达招商或者创收的任务,以至需要上级党委以严禁的形式加以整治?回答这个问题,得先问问法院自己,为什么明知这种任务与宪法与法律不符并且可能干扰甚至破坏正常的审判活动,仍然无法明确地予以拒绝?答案已经很明显,法院没有足够的力量去说不,换句话说,下达这种任务的人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将他们的意志施加到法院的头上,不管这种意志是否正确,是否合法,但却是一种有力甚至带有半强制色彩的意志,很多时候,法院是无力抗拒的。
这也是我们不安的原因所在。法院应该而且必须拥有一个独立审判的司法环境,否则就很难避免各种有形无形的干扰。独立审判需要法院能够始终保持着在各个方面都能确保不受制于人的运作状态,至少是不受制于有可能干扰审判的人,这需要法院的勇气,更需要体制的保障。
需要说明的是,不受制于人这样的表述容易引起误解,似乎法院的审判由此失去的监督与控制。我的理解是,审判必须独立,但裁判必须服从于法律,裁判结论的公正性应遵循司法活动的规律通过二审等法定的程序由法律最终来衡量。
现实多少有点无奈,但湖南省的禁令触摸到了核心问题的边缘,省政法委书记明确提出要建立和完善人民法院经费保障制度,这个要求与法院招商、创收的禁令同时提出似乎已经揭示了这两者之间的微妙但却众所周知的关系。我们希望湖南省的禁令能够迅速推而广之,推而深之,为全国的法院减负,为全国的审判工作创造出能够避免干扰、确保公正的司法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