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格拉底以身殉法的启示
2020-05-29 13:02作者:宋会谱
苏格拉底是古希腊著名的哲学家,他爱好广泛,喜欢思考,喜欢批判,而且还经常把那些在当时看来反教义的理论灌输给青年们。由于苏格拉底的行为给教会统治者的集权造成了威胁,公元前339年,苏格拉底被雅典的教会民主派以“侵蚀青年罪”处于死刑。
他在监狱里被关押一个多月,这时苏格拉底的一个学生克利托制定了一个周密的计划,买通了狱卒想帮苏格拉底逃走,但苏格拉底拒绝了克利托的请求,他说:“你来救我出去,是因为你觉得这个定我罪的法律是个恶法,不应当也没必要去服从它的规制。但我想说的是,你如何证明这个法律是个恶法呢?总不能由于定了你老师的罪而成为恶法吧,是善是恶,总是有一套客观的被公认的价值标准来评定的,由不得我们个人去指手划脚。今天,如果我听了你的话,认定它是个恶法随你越狱而去,那么明天就也会有人学我一样认定制他罪的法也是个恶法而越狱,后天也会有人这样……法律的权威如何确立,法律的共信力如何保障?所以,为了将来能有更多的人信仰法律的威严,尊重法律的地位,我不能随你而去,我能做的就是留在这里等待着法律的制裁。我不会跟你出去的,你走吧!”后来,苏格拉底被毒死。
熟悉这个故事的人都知道当时这样的处理对苏格拉底来说是极不公平的,就连苏格拉底自己对这样的处理结果都感到十分吃惊,但苏格拉底并没有因法律对自己的处罚不公平而不遵守法律,即使被处死他也不愿违背法律。苏格拉底能够做到这一点,是与他超前的法治观念以及这种观念下强烈的守法意识分不开的。在苏格拉底看来,法律作为一种普遍性的社会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国家强制性,因此它是善是恶,总是有一套客观的被公认的价值标准来评定的,由不得个人去指手划脚。公民不能仅以处理的结果对自己是有利还是不利来决定遵守法律还是不遵守法律。苏格拉底严格守法的精神在今天看来仍然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众所周知,公民的自觉守法对于法律的施行以及法治的实现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的。法律制定的目的在于将法律用于调整具体的社会关系,在社会中具体实施。而法律在社会中实施除了必须依赖执法、司法之外,更重要的还必须依赖社会成员的自觉遵守,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们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已制定的法律若得不到充分的尊重和自觉的遵守,那么,该法律再完善也会形同虚设,这不仅使立法的实际意义大打折扣,也会使司法和执法陷入事倍功半甚至举步维艰的困境,因此,自觉守法不仅是实现法治的重要保证,也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
苏格拉底不惜以牺牲自己的生命来维护法律的尊严,这不仅体现了他高尚的道德情操,同时也体现了他对法律的权威性和神圣感的信赖。法律象征了公平、公正、合理的理想秩序,它和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它关乎人们的日常用行、饮食起居,它告诉人们如何为人处世,如何生活工作,公民对于法律的遵守实质上是对于诚实、正直和美好生活的追求和忠贞。正如古希腊著名哲学家德谟克利特所说:“法律存在的目的是使人们生活的更美好,正义之事就是法律所许可之事,正义之人必定守法,这并非出自于对法律的惧怕,而在于由正义所推动的一种义务感,灵魂趋于善,追求神圣事物的责任。”正是这种对法律的权威性和神圣感的信赖才产生了人们自觉遵守法律的义务感和责任心,从而促使人们自觉守法。
苏格拉底宁愿被除死也不愿违反法律,他用自己的生命维护了法律的不可侵犯,也为世人认真遵守法律做出了榜样,他以严肃的守法行为表明:在现实生活中,无论一个国家的法律是否良善,服从它都是一种道德的要求,公民可以要求法律趋向完善,甚至以完美的道德标准取代法律,但决不能在行为上背叛法律,哪怕它极为不公正。
掩卷而思,笔者不由得心潮澎湃,感慨万分:生活在两千多年前的苏格拉底在法律对自己极为不公平的情况下仍能严格遵守法律,生活在民主、法制都较为健全和科学的今天,我们还有什么理由不去自觉遵守法律呢!
他在监狱里被关押一个多月,这时苏格拉底的一个学生克利托制定了一个周密的计划,买通了狱卒想帮苏格拉底逃走,但苏格拉底拒绝了克利托的请求,他说:“你来救我出去,是因为你觉得这个定我罪的法律是个恶法,不应当也没必要去服从它的规制。但我想说的是,你如何证明这个法律是个恶法呢?总不能由于定了你老师的罪而成为恶法吧,是善是恶,总是有一套客观的被公认的价值标准来评定的,由不得我们个人去指手划脚。今天,如果我听了你的话,认定它是个恶法随你越狱而去,那么明天就也会有人学我一样认定制他罪的法也是个恶法而越狱,后天也会有人这样……法律的权威如何确立,法律的共信力如何保障?所以,为了将来能有更多的人信仰法律的威严,尊重法律的地位,我不能随你而去,我能做的就是留在这里等待着法律的制裁。我不会跟你出去的,你走吧!”后来,苏格拉底被毒死。
熟悉这个故事的人都知道当时这样的处理对苏格拉底来说是极不公平的,就连苏格拉底自己对这样的处理结果都感到十分吃惊,但苏格拉底并没有因法律对自己的处罚不公平而不遵守法律,即使被处死他也不愿违背法律。苏格拉底能够做到这一点,是与他超前的法治观念以及这种观念下强烈的守法意识分不开的。在苏格拉底看来,法律作为一种普遍性的社会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国家强制性,因此它是善是恶,总是有一套客观的被公认的价值标准来评定的,由不得个人去指手划脚。公民不能仅以处理的结果对自己是有利还是不利来决定遵守法律还是不遵守法律。苏格拉底严格守法的精神在今天看来仍然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众所周知,公民的自觉守法对于法律的施行以及法治的实现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的。法律制定的目的在于将法律用于调整具体的社会关系,在社会中具体实施。而法律在社会中实施除了必须依赖执法、司法之外,更重要的还必须依赖社会成员的自觉遵守,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们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已制定的法律若得不到充分的尊重和自觉的遵守,那么,该法律再完善也会形同虚设,这不仅使立法的实际意义大打折扣,也会使司法和执法陷入事倍功半甚至举步维艰的困境,因此,自觉守法不仅是实现法治的重要保证,也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
苏格拉底不惜以牺牲自己的生命来维护法律的尊严,这不仅体现了他高尚的道德情操,同时也体现了他对法律的权威性和神圣感的信赖。法律象征了公平、公正、合理的理想秩序,它和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它关乎人们的日常用行、饮食起居,它告诉人们如何为人处世,如何生活工作,公民对于法律的遵守实质上是对于诚实、正直和美好生活的追求和忠贞。正如古希腊著名哲学家德谟克利特所说:“法律存在的目的是使人们生活的更美好,正义之事就是法律所许可之事,正义之人必定守法,这并非出自于对法律的惧怕,而在于由正义所推动的一种义务感,灵魂趋于善,追求神圣事物的责任。”正是这种对法律的权威性和神圣感的信赖才产生了人们自觉遵守法律的义务感和责任心,从而促使人们自觉守法。
苏格拉底宁愿被除死也不愿违反法律,他用自己的生命维护了法律的不可侵犯,也为世人认真遵守法律做出了榜样,他以严肃的守法行为表明:在现实生活中,无论一个国家的法律是否良善,服从它都是一种道德的要求,公民可以要求法律趋向完善,甚至以完美的道德标准取代法律,但决不能在行为上背叛法律,哪怕它极为不公正。
掩卷而思,笔者不由得心潮澎湃,感慨万分:生活在两千多年前的苏格拉底在法律对自己极为不公平的情况下仍能严格遵守法律,生活在民主、法制都较为健全和科学的今天,我们还有什么理由不去自觉遵守法律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