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力助推金融消费维权落地生根
2020-04-23 00:51作者:郝绍彬
据报载,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从完善金融管理部门工作机制和落实监督管理职责的角度出发,提出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管理;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促进金融市场公平竞争。
笔者认为,现行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已基本形成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但作为银行业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业机构以及其他从事金融或与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受利益驱动,落实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实际情况与理论设计仍存在不少差距,关键是监管金融机构更多注重安全稳健运行,而对消费者权益监督管理重视不够,故应当强化政监管、新闻监督和司法监督,以妥善处理金融消费者权益纠纷为切入点和突破口,督促金融机构完善制度改进服务,助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政策的落地生根。
金融消费者作为金融机构的生财客户和服务对象,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理当纳入金融机构的服务承诺之中。《指导意见》针对提供金融产品与服务的行为不规范,金融消费纠纷频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不强等问题,明确要求金融机构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中统筹规划,建立金融消费者适当性制度。
作为普通的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常常因其弱势地位而受到损害,主管部门政策袒护是重要原因。以商业银行可以提供一个免收账户管理费和年费的账户为例,2014年2月14日,国家发改委、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商业银行给客户提供一个免收账户管理费和年费的账户。该惠民政策规定免收账户管理费和年费的前提是客户申请,名义上维护了知情选择权,实则为银行不主动释明埋下隐患。事实上,应当直接将该优惠明确为商业银行的法定义务,并对违规行为作处罚规定。商业银行消极执行《通知》损害客户利益的实质是利益驱动,违背其诚信经营原则,而作为客户是否主动申请都不应当是银行违规乱收费的正当理由。
《指导意见》明确的金融消费者权益需要宣传跟进,并在金融机构的具体工作环节加以体现,确保金融消费者的知情选择权得以实现。以商业银行可以提供一个免收账户管理费和年费的账户为例,作为商业银行的主管部门及新闻媒体应当主动宣传免收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和年费的惠民政策,并通过生动的案例让更多的客户知悉其知情权利。商业银行应当主动张贴政府有关许可的收费文件,并在新开户或收取费用的约定中,以明示方式告知客户有申请免收相关费用的权利,防止因信息不对称损害作为弱势群体的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行政监管、新闻监督、司法监督强力介入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纠纷,也应当成为落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标配。仍以商业银行可以提供一个免收账户管理费和年费的账户为例,面对新闻媒体对商业银行不执行《通知》的大量媒体曝光,作为商业银行的主管部门不应失位缺位,完全应当依法大胆作为,对银行违规行为依法受理,并调查核实查处,及时处罚银行违规乱收费行为,并通过新闻媒体监督曝光,举一反三,以信用惩诫方式督促商业银行诚信经营,严格落实《通知》规定的惠民政策。司法机关对于经银行业协会调解不成的银行违规收费纠纷,为保护弱势客户权利,举证分配上可以要求银行证实履行提供或告知了上述免费服务的责任,否则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对该格式条款作出对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即银行乱收费无效,以此督促金融机构完善服务措施,诚信守法经营。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笔者认为,现行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已基本形成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但作为银行业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业机构以及其他从事金融或与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受利益驱动,落实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实际情况与理论设计仍存在不少差距,关键是监管金融机构更多注重安全稳健运行,而对消费者权益监督管理重视不够,故应当强化政监管、新闻监督和司法监督,以妥善处理金融消费者权益纠纷为切入点和突破口,督促金融机构完善制度改进服务,助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政策的落地生根。
金融消费者作为金融机构的生财客户和服务对象,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理当纳入金融机构的服务承诺之中。《指导意见》针对提供金融产品与服务的行为不规范,金融消费纠纷频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不强等问题,明确要求金融机构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中统筹规划,建立金融消费者适当性制度。
作为普通的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常常因其弱势地位而受到损害,主管部门政策袒护是重要原因。以商业银行可以提供一个免收账户管理费和年费的账户为例,2014年2月14日,国家发改委、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商业银行给客户提供一个免收账户管理费和年费的账户。该惠民政策规定免收账户管理费和年费的前提是客户申请,名义上维护了知情选择权,实则为银行不主动释明埋下隐患。事实上,应当直接将该优惠明确为商业银行的法定义务,并对违规行为作处罚规定。商业银行消极执行《通知》损害客户利益的实质是利益驱动,违背其诚信经营原则,而作为客户是否主动申请都不应当是银行违规乱收费的正当理由。
《指导意见》明确的金融消费者权益需要宣传跟进,并在金融机构的具体工作环节加以体现,确保金融消费者的知情选择权得以实现。以商业银行可以提供一个免收账户管理费和年费的账户为例,作为商业银行的主管部门及新闻媒体应当主动宣传免收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和年费的惠民政策,并通过生动的案例让更多的客户知悉其知情权利。商业银行应当主动张贴政府有关许可的收费文件,并在新开户或收取费用的约定中,以明示方式告知客户有申请免收相关费用的权利,防止因信息不对称损害作为弱势群体的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行政监管、新闻监督、司法监督强力介入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纠纷,也应当成为落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标配。仍以商业银行可以提供一个免收账户管理费和年费的账户为例,面对新闻媒体对商业银行不执行《通知》的大量媒体曝光,作为商业银行的主管部门不应失位缺位,完全应当依法大胆作为,对银行违规行为依法受理,并调查核实查处,及时处罚银行违规乱收费行为,并通过新闻媒体监督曝光,举一反三,以信用惩诫方式督促商业银行诚信经营,严格落实《通知》规定的惠民政策。司法机关对于经银行业协会调解不成的银行违规收费纠纷,为保护弱势客户权利,举证分配上可以要求银行证实履行提供或告知了上述免费服务的责任,否则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对该格式条款作出对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即银行乱收费无效,以此督促金融机构完善服务措施,诚信守法经营。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