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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未成年人犯罪,须摒弃唯年龄追责论

2020-04-22 20:49作者:张智全
  3月6日,全国人大代表刘晓翠在建议制定反校园暴力法时认为,即便是未成年人,只要触犯刑律,并达到了一定的后果,就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刘晓翠代表的建议,无疑再次引发了对未成年人犯罪唯年龄追责的刑罚政策的思考(3月7日《京华时报》)。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多发趋势,不少未成年人犯罪的手段和情节残暴程度,均不亚于成年人,个别未成年人犯罪的手段和情节甚至较成年人有过之而不及。今年1月19日,湖北十堰一名14岁初中生为买一块手机电池,入室抢劫后,还意欲实施强奸,最终将20岁的女大学生残忍杀害。而最令公众震惊的是,这名年仅14岁的初中生作案后,居然没有丝毫恐惧,其若无其事的淡定神态足以让人错愕惊诧。人们不禁要问,究竟是什么导致了未成年人敢于如此暴力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多发并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反映出刑罚的震慑和教育功能还没有充分彰显的客观现实。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我国的刑罚政策一直是坚持宽大处理原则,并以严格的年龄划分为界限,低于14周岁的一律免责;14-16周岁的,除特定恶性犯罪以外免责;18周岁以下的从轻或减轻刑罚。刑罚政策的宽大处理原则,彰显了对未成年罪犯的人文关怀,对促进他们自觉接受教育改造、早日回归正常社会,完全有必要,并无不妥。

  然而,遗憾的是,宽大与仁慈的刑罚政策,却没有换来忏悔,反而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未成年人犯罪尤其是暴力犯罪的多发。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一项抽样调查表明,在目前14-17岁的未成年人罪犯中,2010年14岁罪犯只占14%,但三年后就激增了一倍;其中故意杀人罪中,80%以上未成年人罪犯的年龄都集中在14和15岁。有鉴于此,面对未成年人犯罪有增无减的残酷现实,完全有必要摒弃对未成年人犯罪唯年龄追责的观念。

  “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未成年人是社会的未来,对其犯罪后实行怀柔的刑罚政策,是基于他们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有限,而相应地减轻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这种观念具有合理的人性基础,但也有可能造成一些未成年人放任自己的犯罪行为。一个最为明显的例证就是,今年1月广州番禺一名19岁男子奸杀11岁女童,他在未成年时就曾掐死男童。这与某些妇女以哺乳或怀孕为挡箭牌,屡屡实施犯罪行为没有本质区别。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正是因为一些未成年人“认识”到了刑罚的宽容政策,才走向了极端犯罪的泥潭不能自拔。这是未成年犯罪低龄化叠加恶性化趋势的根源。实际上,这种以年龄为严格标准一刀切的未成年人刑罚政策,已在一定程度上堵塞了刑罚对未成年人犯罪威慑和预防教育功能的充分发挥。因此,摒弃唯年龄追责之观念,综合发挥刑罚的威慑和教育功能,对遏制多发的未成年犯罪来说,也就有了最直接的现实意义。

  毋庸置疑,刑罚的功能是多元的,除了惩罚罪犯的主观恶性以外,还包括威慑潜在的罪犯,对避免类似案的发生件起到预防和教育作用。机械地唯年龄论追责,显然不利于震慑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近年极端恶性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频发,更凸显了摒弃唯年龄追责论、充分发挥刑罚威慑和教育功能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综上所述,只有摒弃以年龄追责的观念,依法对一些极端恶性案件的未成年人罪犯处以刑罚或是同等程度的刑罚,才能有效震慑和教育有犯罪倾向的未成年人,引导他们自觉远离犯罪。否则,一味地以年龄追究未成年罪犯之刑责,极有可能放大“未成年人犯罪不负责”的错误认识,无助于对未成年犯罪多发趋势的有效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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