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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诚信建设须赏罚分明

2020-04-22 16:29作者:张智全
  日前,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强调,要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等4种严重失信行为,将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惩戒机制;对诚实守信的市场主体,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让守信者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进一步提高守信收益(6月13日《京华时报》)。

  人无信不立,国无信不昌。自2014年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以来,我国的社会诚信建设虽然稳步推进,并取得了不俗的成绩,但也应清楚地看到,诚信缺失仍是困扰整个社会的顽疾,“失信者寸步难行,守信者一路畅通”的社会诚信氛围尚未蔚然成风。在此种现实语境下,国务院印发《意见》,秉承赏罚分明的原则,将守信行为的正面激励与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相提并论,对切实提高失信行为成本,进一步弘扬守信正能量,倒逼并引导市场主体和公众诚实守信,无疑意义重大。

  综观近年来全国各地推出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举措,不难发现,大多侧重于对失信者的惩戒,而鲜有对守信者的正面激励。不可否认,对失信者多方面的惩戒,固然能在一定程度上让其成为“过街老鼠”,有利于“失信可耻”荣辱观的全面形成,但由于过重强调对失信者的制裁而忽视对守信者的正面激励,其结果往往是惩戒有余,正面激励导向不足,以致守信者并不能真正感受到“一路畅通”的社会正能量。从这种意义上说,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不能仅仅依靠惩戒的“单兵突进”,还需要激励的及时跟进。如此,二者才能相得益彰地发挥积极作用。

  任何一种公序良俗的形成并得以传承,都离不开惩戒和激励的双重导向作用,二者缺一不可。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正面的激励更能引导人们自觉追求符合公序良俗的行为。此次国务院印发的《意见》,强调要对诚实守信的市场主体,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优化行政监管安排,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并积极向市场和社会推介,引导各方面提供优惠和便利。这些实实在在的激励举措,无疑会给守信者看得见摸得着的获得感,必然会进一步激励其自觉践行诚信原则;而众多守信者对诚信原则的自觉践行,又必将以燎原之势汇聚成强大的诚信正能量,从而塑造出人人诚信的社会氛围。

  当然,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还需要让“失信者寸步难行”作为兜底保障,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没有对失信行为的严厉惩戒,守信者也有可能因为失信成本的低廉而不践行诚信原则。细观国务院印发的《意见》,在对守信者正面激励的同时,提出要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除重中之重对4个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外,还对失信个人和信用状况不好的单位作出了一系列限制性规定,并对严重失信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建立名录,依法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或者市场强制退出措施。这就从根本上堵塞了守信者走向失信的制度漏洞,体现了权责对等的原则,有助于实现社会诚信建设的顶层目标。

  徒法不足以自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非一日之功,有了顶层设计,还需要落地。国务院印发的《意见》,明确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应坚持赏罚分明的指导方针,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抓落实,做好政策衔接,用实际作为完善奖惩机制,才能真正做到“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诚信才能真正成为市场秩序的保障和文明进步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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