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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环保举报热情比重奖更重要

2020-04-22 15:59作者:张智全
  日前,北京市环保局出台《对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实行奖励有关规定(暂行)》,将于今年4月1日起实施。根据该规定,将重奖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最高奖励额度提高至5万元,达到原来的10倍(3月22日《法制日报》)。

  惩治环境违法行为,需要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的共同发力,更需要公众的积极参与。对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进行重奖,以真金白银激发公众的举报热情,不失为优先选项。早在2014年初,安徽省环保厅就出台了《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规定》,对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给予3000-5000元不等的奖励。2015年2月,深圳市出台重奖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办法,更是将奖励的最高金额提升到10万元。各地纷纷推出环境违法行为举报重奖政策,彰显了依靠公众力量向环境违法行为“开刀”的坚强决心,令人倍感欣慰。

  然而,欣慰之余,又多少有些遗憾。从各地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情况来看,重奖之下不但没有出现必有勇夫的可喜局面,反而在某种程度上,重奖政策陷入了“冷眼”的尴尬境地。安徽省的《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规定》试行一年多来,仅有一人领取了奖励。深圳市高达10万元的重奖,至今还无人问津。北京市此次大幅调高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金额,能否走出“冷眼”尴尬怪圈,显然还有待观察。

  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在重奖之下仍然遭遇“冷眼”,究其实质,其背后还有诸多掣肘因素。一方面,对举报者保护不力,直接令其顾虑重重而选择放弃。以安徽省的相关规定为例,举报者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对信息”,然后“按照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领取奖金。同时还规定,“举报人因领取奖金,往返一次常住所在地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在地的交通费用,可凭有效票据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销”。如此一来,举报者的身份已然暴露在大庭广众之下,使其对因“身份暴露”而可能遭到“打击报复”的风险心存顾虑,不得不放弃举报。

  另一方面,举报者之所以愿意冒着风险进行举报,领取高额奖金固然是其参与举报的动力之一,但更为的时候,举报者并非是为了获得奖励,而是希望举报的问题能够得到解决。揆诸现实,被举报的问题久久得不到解决的现象比比皆是,甚至举报之后没有下文的情形也屡见不鲜,这无疑令举报者心寒。只有每一起违法行为都得到惩处,才能让举报者得到最有效的保护,也才会鼓励更多人在发现不法线索后,义无反顾地加入到举报者的行列。反之,再高额的奖励,也难以调动举报者的积极性。

  由此可见,重奖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固然重要,但有效保护公众参与举报的热情更为重要。公众参与环保举报热情的高与低,不仅直接关系到环境治理的改进与优化,而且也关系到环境治理的加强和方式创新。尽管新环保法赋予了公众参与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权利,但在实践中仍面临激励措施不能完全落地、依法保护力度不够、公众担心被打击报复等诸多问题,需要执法部门对此持续发力。如果不在依法保护方面下足功夫,就极有可能损伤公众参与举报的热情,不但背离立法精神的初衷,而且也直接影响公众参与环保举报的正面效应。

  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离不开公众的积极举报,其基本前提之一就是要全面保护公众的举报热情。故此,在环境违法行为尚未得到有效遏制、亟需公众参与举报的现实语境下,需要进一步探索全方位呵护公众参与举报热情的长效机制。企盼通过一纸重奖规定形成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群起而诛之氛围,显然不现实。唯有在保护公众参与举报热情方面久久为功,才能真正释放人人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强大正能量。这是问题的核心所在,须臾不得忘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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