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维权需要更多“专磕电商者”
2020-04-22 15:47作者:符向军
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群体的出现,消费维权进入一种常态化,而王海,也仅仅是众多职业打假人中的其中一位。当网购成为一种人们重要的消费方式后,已经开始有职业打假人专磕电商。刘艳青,半个月内起诉了30多个案子,居然都是和网购有关的。他说,他挑完刺以后,经营者肯定会改善,这算为以后的消费者扫了雷。(3月14日《成都商报》)
从王海到刘艳青,标志职业打假人群体的越来越多出现,见证20多年职业打假的发展历程,从传统的实体店铺打假到网购时代的“专磕电商者”,引领消费维权常态化、扩大化。
长期以来,无论是传统民间心理抑或一些行政执法、司法裁判,对知假买假、职业打假的王海、刘艳青们,或多或少带有一种世俗偏见乃至道德歧视,认为他们不是普通消费者,不是正常消费维权,纯粹是借机逐利谋财的“刁民”,是欺诈乃至敲诈的道德败坏行为。在一些司法判例中,因为“道德审判”的存在,让知假买假者吃了闭门羹。
随着法治的不断进步和人们消费维权意识的不断觉醒,“王海现象”逐渐被社会所宽容,而法律上也对知假买假、职业打假予以“正名”。
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七条规定“消费者与化妆品、保健品等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推荐者、检验机构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
这是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知假买假的消费者身份及其索赔维权行为,予以肯定与保护。该解释注明“等产品”,意即未对知假买假所指向的产品进行范围限制,而《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显然,知假买假所指向的产品范围,不仅限于食品药品化妆品保健品。消费者如购买了手机、服装等其他用于销售的产品的,不管是否知假买假,法律上都不影响维权。
法律上的“正名”,让王海、刘艳青们师出有名,可以“理直气壮”地进行打假维权,不但让违法商家收敛,也让合法企业从中受益,有利于市场净化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促进了市场规范。可以说,消费维权,需要更多的王海、刘艳青们;网购时代,需要更多的“专磕电商者”。
当然,消费维权、打击假冒伪劣不能仅靠王海和“专磕电商者”们,他们是市场经营不规范、市场监管不到位的产物,也是市场管理、消费维权的有益补充。在法律层面给他们撑腰壮胆的同时,相应的社会心理和市场监管上,亦需与时俱进,引入法治思维理念,意识到“只要没有违反法律,就不要用道德去绑架”,及时破除道德“洁癖”,摒弃“道德审判”,多给“王海现象”一些鼓励,培育浓厚的打假维权社会氛围。
尤其是,工商、食药等职能部门要严格执法,并延升打假触角,无论是传统的实体店铺还是网购、网红、微商制假售假,都要让违法商家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充分维护消费者权益,促使市场规范、有序。各级法院要严格依照司法解释规定,在普遍出现的知假买假、职业打假诉讼纠纷中,认定个人打假者具有消费者身份,给予违法商家“退一赔三”“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加大消费者维权的力度。
从王海到刘艳青,标志职业打假人群体的越来越多出现,见证20多年职业打假的发展历程,从传统的实体店铺打假到网购时代的“专磕电商者”,引领消费维权常态化、扩大化。
长期以来,无论是传统民间心理抑或一些行政执法、司法裁判,对知假买假、职业打假的王海、刘艳青们,或多或少带有一种世俗偏见乃至道德歧视,认为他们不是普通消费者,不是正常消费维权,纯粹是借机逐利谋财的“刁民”,是欺诈乃至敲诈的道德败坏行为。在一些司法判例中,因为“道德审判”的存在,让知假买假者吃了闭门羹。
随着法治的不断进步和人们消费维权意识的不断觉醒,“王海现象”逐渐被社会所宽容,而法律上也对知假买假、职业打假予以“正名”。
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七条规定“消费者与化妆品、保健品等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推荐者、检验机构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
这是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知假买假的消费者身份及其索赔维权行为,予以肯定与保护。该解释注明“等产品”,意即未对知假买假所指向的产品进行范围限制,而《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显然,知假买假所指向的产品范围,不仅限于食品药品化妆品保健品。消费者如购买了手机、服装等其他用于销售的产品的,不管是否知假买假,法律上都不影响维权。
法律上的“正名”,让王海、刘艳青们师出有名,可以“理直气壮”地进行打假维权,不但让违法商家收敛,也让合法企业从中受益,有利于市场净化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促进了市场规范。可以说,消费维权,需要更多的王海、刘艳青们;网购时代,需要更多的“专磕电商者”。
当然,消费维权、打击假冒伪劣不能仅靠王海和“专磕电商者”们,他们是市场经营不规范、市场监管不到位的产物,也是市场管理、消费维权的有益补充。在法律层面给他们撑腰壮胆的同时,相应的社会心理和市场监管上,亦需与时俱进,引入法治思维理念,意识到“只要没有违反法律,就不要用道德去绑架”,及时破除道德“洁癖”,摒弃“道德审判”,多给“王海现象”一些鼓励,培育浓厚的打假维权社会氛围。
尤其是,工商、食药等职能部门要严格执法,并延升打假触角,无论是传统的实体店铺还是网购、网红、微商制假售假,都要让违法商家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充分维护消费者权益,促使市场规范、有序。各级法院要严格依照司法解释规定,在普遍出现的知假买假、职业打假诉讼纠纷中,认定个人打假者具有消费者身份,给予违法商家“退一赔三”“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加大消费者维权的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