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家召回后质量标准何时召回?
2020-04-22 11:42作者:郝绍彬 李天全
据国家质检总局通报,日前经国家质检总局约谈后,宜家(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家公司)向该局提交了召回计划,决定继在北美市场采取召回措施后,从2016年7月12日起,在中国市场召回1999年至2016年长达17年间销售的马尔姆等系列抽屉柜。中消协有关负责人表示,各地消协组织将继续履行消费维权职责,监督宜家召回方案的切实落实。(7月13日《法制日报》)
经国家质检总局约谈,宜家公司才决定在中国市场召回1999年至2016年期间销售的“马尔姆”等系列抽屉柜,共计166万多件。从拒不召回,到有条件退货,再到决定召回,短短几天,宜家公司的态度发生根本转变。从表面上看是一场舆论监督的胜利,实际上是“安全门”和“标准门”的直接碰撞交锋,也是监管部门、消费者协会、广大消费者共同维权的结果。
“一切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准备着去主张权利”。诚然,宜家公司在北美地区召回问题抽屉柜产品是基于安全隐患,其目的是维护企业形象和消费者权益。中国是宜家增长最快的市场,去年宜家在中国市场的销售额达到15.5亿美元。宜家公司称基于中国安全标准和产品质量规定,拒绝召回同样问题的产品,不是有意同中国消费者作对。宜家公司当然会以赚取利润为最终目的,毕竟因公司同意召回缺陷产品会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故公司减少支出的营销行为无可厚非。关键是政府部门监管不能失职缺位。
维护消费安全是政府监管市场主体的重要职责。正如宜家公司之前所解释的那样,在中国市场宜家公司销售了166万多件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宜家并没有收到过该系列抽屉柜造成伤害事故的案例,且宜家相关产品符合中国国家标准。宜家公司在北美的无条件召回,既与该市场严格的质量安全标准和法律法规有关,也与美国监管部门强硬和消费者不依不饶善于维权有关。反观国内市场屡屡出现跨国企业的“双重门”事件,既与法律法规不健全有关,也与政府监管部门不作为有关,还与消费者不善于维权有关。其实,作为监管部门,应该对产品和服务的质量问题给予充分的关注,及时启动调查和修改中国不合时宜的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反省是否存在中国质量标准过低的问题和监管部门不作为的问题,这才是监管部门主动履职的应有作为。
消费者协会、消费者主动维权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除监管部门主动履行职责约谈商家外,消费者协会主动参与调研、约谈宜家对于促成最终同意召回积累了成功的经验。按照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安全标准的立法原意,凡是损害消费者安全的行为,都会成为消费者维权的正当理由。《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宜家公司的问题产品属于生产设计环节存在的安全缺陷,理当由厂家负责消除。《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如消费者因使用该产品受到损害,则有权请求惩罚性赔偿。但消费维权停留在个案保护还远远不够,修改完善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才是遏制生产厂家忽视消费者安全权益的根本之策。
宜家公司召回门事件给我们有益的启示。凡是事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情,首先是法律法规得要有底气,要完善相关立法和提高相关产品质量标准;其次政府监管部门不能失语,监管部门不能永远被动,等出了问题才出来发声,要对所有产品和服务随时监管,随时抽查,将问题处理于爆发之前;再次,消费者更不能忍气吞声,也不能一味抱怨和玻璃心,要学会利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权,不卑不亢。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经国家质检总局约谈,宜家公司才决定在中国市场召回1999年至2016年期间销售的“马尔姆”等系列抽屉柜,共计166万多件。从拒不召回,到有条件退货,再到决定召回,短短几天,宜家公司的态度发生根本转变。从表面上看是一场舆论监督的胜利,实际上是“安全门”和“标准门”的直接碰撞交锋,也是监管部门、消费者协会、广大消费者共同维权的结果。
“一切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准备着去主张权利”。诚然,宜家公司在北美地区召回问题抽屉柜产品是基于安全隐患,其目的是维护企业形象和消费者权益。中国是宜家增长最快的市场,去年宜家在中国市场的销售额达到15.5亿美元。宜家公司称基于中国安全标准和产品质量规定,拒绝召回同样问题的产品,不是有意同中国消费者作对。宜家公司当然会以赚取利润为最终目的,毕竟因公司同意召回缺陷产品会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故公司减少支出的营销行为无可厚非。关键是政府部门监管不能失职缺位。
维护消费安全是政府监管市场主体的重要职责。正如宜家公司之前所解释的那样,在中国市场宜家公司销售了166万多件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宜家并没有收到过该系列抽屉柜造成伤害事故的案例,且宜家相关产品符合中国国家标准。宜家公司在北美的无条件召回,既与该市场严格的质量安全标准和法律法规有关,也与美国监管部门强硬和消费者不依不饶善于维权有关。反观国内市场屡屡出现跨国企业的“双重门”事件,既与法律法规不健全有关,也与政府监管部门不作为有关,还与消费者不善于维权有关。其实,作为监管部门,应该对产品和服务的质量问题给予充分的关注,及时启动调查和修改中国不合时宜的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反省是否存在中国质量标准过低的问题和监管部门不作为的问题,这才是监管部门主动履职的应有作为。
消费者协会、消费者主动维权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除监管部门主动履行职责约谈商家外,消费者协会主动参与调研、约谈宜家对于促成最终同意召回积累了成功的经验。按照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安全标准的立法原意,凡是损害消费者安全的行为,都会成为消费者维权的正当理由。《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宜家公司的问题产品属于生产设计环节存在的安全缺陷,理当由厂家负责消除。《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如消费者因使用该产品受到损害,则有权请求惩罚性赔偿。但消费维权停留在个案保护还远远不够,修改完善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才是遏制生产厂家忽视消费者安全权益的根本之策。
宜家公司召回门事件给我们有益的启示。凡是事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情,首先是法律法规得要有底气,要完善相关立法和提高相关产品质量标准;其次政府监管部门不能失语,监管部门不能永远被动,等出了问题才出来发声,要对所有产品和服务随时监管,随时抽查,将问题处理于爆发之前;再次,消费者更不能忍气吞声,也不能一味抱怨和玻璃心,要学会利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权,不卑不亢。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