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家“双重标准门”是消费歧视
2020-04-22 11:41作者:郝绍彬 李天全
宜家家居7月8日在其官方微博针对“召回门”事件回应称,对在华销售的问题抽屉柜免费发放墙体连接配件并免费上门安装,如果顾客家中墙体不能满足上墙固定要求,则可以退货。此前,宜家中国坚持在华不召回北美涉事同款产品,仅支持免费发放墙体连接配件但不提供免费的上门安装服务,亦不接受消费者退货。(7月9日新华网)
宜家抽屉柜产品基于美国相关标准予以召回,而以符合中国国家标准并不存在歧视为由拒绝召回在中国销售的同类产品。宜家“双重标准门”事件是典型的消费歧视,已经引起法律界人士和广大消费者的广泛关注。按照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安全标准的立法原意,凡是损害消费者安全的行为,都会成为消费者维权的正当理由,故以符合质量标准为由拒绝召回安全缺陷产品的行为,并非是厂家的万能“挡箭牌”。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合对其约谈是政府监管部门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行动,其善意需要媒体广泛报道和扩散,消费者更应当用脚投票的方式迫使生产厂家采取最高的安全质量标准,法律界和执法部门应当注意收集和汇总修改完善家具安全质量标准的民意基础,促成立法跟进完善,从根本堵塞厂家推脱理由。
宜家公司对中国消费者的安全利益缺乏足够尊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宜家发现其产品存在安全隐患,且按照美国标准在北美地区召回此类问题产品,就应当按照平等保护的原则,对包括在中国销售产品及时召回中。宜家公司视中国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不顾,违反了法律对缺陷产品召回规定。深圳市消委会近期表示将对此事展开系列调查,并对宜家集团以符合中国相关标准为由拒绝召回问题抽屉柜,漠视中国消费者生命健康权,歧视中国市场和消费者的行为予以强烈谴责。宜家公司必须正视这些维护消费权益的声音,拒绝整改必会受到更多的谴责。
宜家公司虽采取了消除安全的补救措施,但仍不足以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事实上,宜家公司的问题产品属于生产设计环节存在的安全缺陷,理当由厂家负责消除,而不是由消费者自行联系或采取措施防范家具倾覆的危险。《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如消费者因使用该产品受到损害,则有权请求惩罚性赔偿。宜家应当放弃“双重标准”,统一召回其缺陷产品,这才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应有之策。
维护消费安全是政府监管市场主体的重要职责。但光是监管部门约谈生产厂家维护消费安全,停留在个案保护还远远不够。执法部门应及时总结立法漏洞,向立法机关提出修改健全质量标准的建议,确保立法跟进完善,这才是遏制生产厂家忽视消费者安全权益的根本之策。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宜家抽屉柜产品基于美国相关标准予以召回,而以符合中国国家标准并不存在歧视为由拒绝召回在中国销售的同类产品。宜家“双重标准门”事件是典型的消费歧视,已经引起法律界人士和广大消费者的广泛关注。按照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安全标准的立法原意,凡是损害消费者安全的行为,都会成为消费者维权的正当理由,故以符合质量标准为由拒绝召回安全缺陷产品的行为,并非是厂家的万能“挡箭牌”。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合对其约谈是政府监管部门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行动,其善意需要媒体广泛报道和扩散,消费者更应当用脚投票的方式迫使生产厂家采取最高的安全质量标准,法律界和执法部门应当注意收集和汇总修改完善家具安全质量标准的民意基础,促成立法跟进完善,从根本堵塞厂家推脱理由。
宜家公司对中国消费者的安全利益缺乏足够尊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宜家发现其产品存在安全隐患,且按照美国标准在北美地区召回此类问题产品,就应当按照平等保护的原则,对包括在中国销售产品及时召回中。宜家公司视中国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不顾,违反了法律对缺陷产品召回规定。深圳市消委会近期表示将对此事展开系列调查,并对宜家集团以符合中国相关标准为由拒绝召回问题抽屉柜,漠视中国消费者生命健康权,歧视中国市场和消费者的行为予以强烈谴责。宜家公司必须正视这些维护消费权益的声音,拒绝整改必会受到更多的谴责。
宜家公司虽采取了消除安全的补救措施,但仍不足以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事实上,宜家公司的问题产品属于生产设计环节存在的安全缺陷,理当由厂家负责消除,而不是由消费者自行联系或采取措施防范家具倾覆的危险。《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如消费者因使用该产品受到损害,则有权请求惩罚性赔偿。宜家应当放弃“双重标准”,统一召回其缺陷产品,这才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应有之策。
维护消费安全是政府监管市场主体的重要职责。但光是监管部门约谈生产厂家维护消费安全,停留在个案保护还远远不够。执法部门应及时总结立法漏洞,向立法机关提出修改健全质量标准的建议,确保立法跟进完善,这才是遏制生产厂家忽视消费者安全权益的根本之策。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