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驾入刑关键在于不留模糊空间
2020-04-22 11:36作者:张智全
国家禁毒办有关负责人日前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近年来“毒驾”肇事肇祸案件不断增多,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毒驾”已成为一个不能忽视的社会问题,其入刑问题亟待解决(6月28日《法制日报》)。
“毒驾”极易导致恶性交通事故发生,造成的危害比“醉驾”有过之而不及。众所周知,吸食或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驾驶人必定神情恍惚,对路面情况的判断、行驶方向的操纵、制动踏板的控制等都不可能像正常状态那样得心应手,必然会对行车安全造成严重妨碍。国家禁毒办的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以来,全国涉及“毒驾”的道路交通事故共造成1562人死亡、4934人受伤。触目惊心的数字,再次佐证了“毒驾”的危害性。让“毒驾”入刑,以刑罚的威慑遏制这一“马路杀手”,显然迫在眉睫。
“毒驾”入刑,堪称国际惯例。日本、美国、英国等国家都立法规定,驾驶人如果被发现是吸毒人员,不但要接受罚款,而且要承担监禁等刑事责任。我国吸毒人员众多,估计100人中就有1人吸毒,在动车驾驶人突破3亿、位居世界第一的现实语境下,“毒驾”行为可能超乎想象,更有必要借鉴国际惯例,将“毒驾”入刑。
目前,我国刑法未对“毒驾”的刑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仅在禁毒法中对其作了原则性规定。如果吸毒的驾驶人不肇事,不致人死亡或重伤,公安机关在查处时,只能以治安管理的手段进行处罚,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毒驾”行为的长期存在,完全有必要以刑罚对其予以严惩。
然而,与“醉驾”入刑相比,对“毒驾”行为如何定罪量刑,技术难度相对较大,立法时必须充分考虑,才能避免因法律的模糊规定而难以有效惩治“毒驾”行为。与吹气检测方法查“醉驾”不同的是,“毒驾”检测既涉及到不同种类的毒品、不同的吸毒方式,又涉及到不同体质之人对毒品的反应不一致,加之毒品更新换代快,所有这些因素均对检测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没有精准的技术检测手段,往往很难准确界定驾驶人是否在驾驶过程中吸了毒。吸毒判定标准的难以确定,势必导致定罪难。这就要求在立法时,必须对驾驶人是否吸毒设置明确具体的检测技术标准。检测标准不明或不科学,无一例外地都会为刑罚惩治“毒驾”行为留下模糊空间,不但难以彰显刑罚的威慑效果,而且也会给法律的公平正义造成戕害。
另一方面,“毒驾”行为的惩处又牵涉到禁毒、交管、治安、刑侦等多个职能部门,“毒驾”入刑后,如何调整上述各部门的执法权责,确保各职能部门的执法有效形成合力,都需要在立法时通盘考虑。如果上述各职能部门的权责不能厘清,那么就极有可能造成“九龙治水”的执法局面,不但于事无补,在某种程度上反而会为“毒驾”行为钻法律空子开启方便之门。
毫无疑问,“毒驾”入刑,已成共识,理当坚定不移地推进。然而,正如“刑罚的威慑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的道理一样,“毒驾”入刑的重点,不在于要给实施“毒驾”行为的驾驶人严酷的刑罚,而在于使每一个实施“毒驾”的驾驶人都能受到公平公正的刑罚。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按照科学立法的要求,对“毒驾”行为的检测、执法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作出严密完善的规定,从而杜绝法律的“模糊空间”,真正确保刑罚对“毒驾”行为形成高压威慑。
“毒驾”极易导致恶性交通事故发生,造成的危害比“醉驾”有过之而不及。众所周知,吸食或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驾驶人必定神情恍惚,对路面情况的判断、行驶方向的操纵、制动踏板的控制等都不可能像正常状态那样得心应手,必然会对行车安全造成严重妨碍。国家禁毒办的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以来,全国涉及“毒驾”的道路交通事故共造成1562人死亡、4934人受伤。触目惊心的数字,再次佐证了“毒驾”的危害性。让“毒驾”入刑,以刑罚的威慑遏制这一“马路杀手”,显然迫在眉睫。
“毒驾”入刑,堪称国际惯例。日本、美国、英国等国家都立法规定,驾驶人如果被发现是吸毒人员,不但要接受罚款,而且要承担监禁等刑事责任。我国吸毒人员众多,估计100人中就有1人吸毒,在动车驾驶人突破3亿、位居世界第一的现实语境下,“毒驾”行为可能超乎想象,更有必要借鉴国际惯例,将“毒驾”入刑。
目前,我国刑法未对“毒驾”的刑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仅在禁毒法中对其作了原则性规定。如果吸毒的驾驶人不肇事,不致人死亡或重伤,公安机关在查处时,只能以治安管理的手段进行处罚,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毒驾”行为的长期存在,完全有必要以刑罚对其予以严惩。
然而,与“醉驾”入刑相比,对“毒驾”行为如何定罪量刑,技术难度相对较大,立法时必须充分考虑,才能避免因法律的模糊规定而难以有效惩治“毒驾”行为。与吹气检测方法查“醉驾”不同的是,“毒驾”检测既涉及到不同种类的毒品、不同的吸毒方式,又涉及到不同体质之人对毒品的反应不一致,加之毒品更新换代快,所有这些因素均对检测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没有精准的技术检测手段,往往很难准确界定驾驶人是否在驾驶过程中吸了毒。吸毒判定标准的难以确定,势必导致定罪难。这就要求在立法时,必须对驾驶人是否吸毒设置明确具体的检测技术标准。检测标准不明或不科学,无一例外地都会为刑罚惩治“毒驾”行为留下模糊空间,不但难以彰显刑罚的威慑效果,而且也会给法律的公平正义造成戕害。
另一方面,“毒驾”行为的惩处又牵涉到禁毒、交管、治安、刑侦等多个职能部门,“毒驾”入刑后,如何调整上述各部门的执法权责,确保各职能部门的执法有效形成合力,都需要在立法时通盘考虑。如果上述各职能部门的权责不能厘清,那么就极有可能造成“九龙治水”的执法局面,不但于事无补,在某种程度上反而会为“毒驾”行为钻法律空子开启方便之门。
毫无疑问,“毒驾”入刑,已成共识,理当坚定不移地推进。然而,正如“刑罚的威慑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的道理一样,“毒驾”入刑的重点,不在于要给实施“毒驾”行为的驾驶人严酷的刑罚,而在于使每一个实施“毒驾”的驾驶人都能受到公平公正的刑罚。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按照科学立法的要求,对“毒驾”行为的检测、执法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作出严密完善的规定,从而杜绝法律的“模糊空间”,真正确保刑罚对“毒驾”行为形成高压威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