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镇政府入黑名单是生动普法课
2020-04-22 11:33作者:郝绍彬 李天全
75岁的辽宁人周胜喜,因一起合同纠纷案向宽甸县长甸镇政府讨债19年。19年前,政府欠其247万元,拖欠至今,按照律师的计算,本金加利息已高达3700余万元。北青报记者了解到,今年6月,丹东中院作出决定,将长甸镇政府纳入失信黑名单。(6月23日《北京青年报》)
“诚信者,天下之结也”。“人无信不立,国无信不强”。诚信既是五千年中华文明的传统美德,是人们立身处世的根本,也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原则。加强以“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需要司法机关通过生动实际的案例,把“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理念深入人心,让诚信意识真正成为社会文化的血脉,使知行合一、言行一致真正成为每个人的行为准则。缺乏诚信的长甸镇政府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黑名单”就是一堂生动的普法教育课。
诚实守信不仅仅是衡量社会文明程度和道德水准的重要标尺,也是社会行为导向和价值取向的重要体现,是构建法治社会的基础和根本。长甸镇政府被列为“失信黑名单”的法律依据充分。其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法院将其纳入失信黑名单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5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及《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失信被执行人不仅仅是指自然人、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同样适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需要个人、企业、市场、政府等各类主体的积极参与,激发全社会各类主体自觉守信的自主性和积极性,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逐步健全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政府机关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案例较少,政府机关失信将纳入信用记录面临“强约束”,这样的司法导向具有典型性。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信乃立身之本,要根治失信痼疾,就要对失信行为亮剑,而且刀剑出鞘能一剑封喉、一击致命,不给失信者喘息之机,不让失信者有任何侥幸心理。长甸镇政府被列入失信“黑名单”,那就意味着该镇政府的许多工作将无法开展。在招商引资、修路架桥、基础建设、资金周转等方面被限制。镇政府面临信用危机,如何管理一方百姓,如何树立政府公信力都受到严峻挑战。将镇政府纳入失信黑名单,实属无奈之举,也是合法之中。失信政府不能逃脱法律制裁,这才是建设法治国家应有的举措。
构建诚信社会,需要健全失信信息披露制度,形成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并构建守信激励机制。真正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寸步难行”。将镇政府纳入失信黑名单,不能“上榜了事”。要长期跟踪监督,一旦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立即执行。同时,要对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限制,不能大吃大喝、不能高消费、不能转移政府财产等。适时披露执行进展和该政府财政信息财产数量等,接受当事人和全社会的监督。
构建诚信社会,对诚信行为说赞、对失信行为说不,营造一种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构建诚信社会,需要全社会通力协作。将失信者纳入失信黑名单,托底社会诚信,鼓励人们做一个讲诚信的人,是营造社会诚信氛围的有力举措。
行胜于言。司法机关将长甸镇政府纳入失信黑名单只是法治起点而非终点,建设法治政府、诚信政府需要具体行动而不是口头承诺。长甸镇政府需尊重司法裁判积极作出应对,尽快支付欠款并采取整改措施让镇政府脱离失信黑名单,更值得公众期待。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诚信者,天下之结也”。“人无信不立,国无信不强”。诚信既是五千年中华文明的传统美德,是人们立身处世的根本,也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原则。加强以“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需要司法机关通过生动实际的案例,把“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理念深入人心,让诚信意识真正成为社会文化的血脉,使知行合一、言行一致真正成为每个人的行为准则。缺乏诚信的长甸镇政府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黑名单”就是一堂生动的普法教育课。
诚实守信不仅仅是衡量社会文明程度和道德水准的重要标尺,也是社会行为导向和价值取向的重要体现,是构建法治社会的基础和根本。长甸镇政府被列为“失信黑名单”的法律依据充分。其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法院将其纳入失信黑名单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5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及《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失信被执行人不仅仅是指自然人、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同样适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需要个人、企业、市场、政府等各类主体的积极参与,激发全社会各类主体自觉守信的自主性和积极性,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逐步健全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政府机关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案例较少,政府机关失信将纳入信用记录面临“强约束”,这样的司法导向具有典型性。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信乃立身之本,要根治失信痼疾,就要对失信行为亮剑,而且刀剑出鞘能一剑封喉、一击致命,不给失信者喘息之机,不让失信者有任何侥幸心理。长甸镇政府被列入失信“黑名单”,那就意味着该镇政府的许多工作将无法开展。在招商引资、修路架桥、基础建设、资金周转等方面被限制。镇政府面临信用危机,如何管理一方百姓,如何树立政府公信力都受到严峻挑战。将镇政府纳入失信黑名单,实属无奈之举,也是合法之中。失信政府不能逃脱法律制裁,这才是建设法治国家应有的举措。
构建诚信社会,需要健全失信信息披露制度,形成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并构建守信激励机制。真正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寸步难行”。将镇政府纳入失信黑名单,不能“上榜了事”。要长期跟踪监督,一旦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立即执行。同时,要对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限制,不能大吃大喝、不能高消费、不能转移政府财产等。适时披露执行进展和该政府财政信息财产数量等,接受当事人和全社会的监督。
构建诚信社会,对诚信行为说赞、对失信行为说不,营造一种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构建诚信社会,需要全社会通力协作。将失信者纳入失信黑名单,托底社会诚信,鼓励人们做一个讲诚信的人,是营造社会诚信氛围的有力举措。
行胜于言。司法机关将长甸镇政府纳入失信黑名单只是法治起点而非终点,建设法治政府、诚信政府需要具体行动而不是口头承诺。长甸镇政府需尊重司法裁判积极作出应对,尽快支付欠款并采取整改措施让镇政府脱离失信黑名单,更值得公众期待。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