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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为“剁手族”撑直腰杆

2020-04-21 19:09作者:胡建兵
  目前,《电子商务法》已结束二审。自2013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电子商务法第一次起草会议正式启动,到2016年12月25日该法进入一审,这部与消费者权益息息相关的法律一直备受社会的关注。(12月25日经济日报)

  如果消费者通过电商平台,购买了假冒伪劣抑或是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那么电商平台本身,是否承担责任,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已经走出“灰色地带”,成为立法者、执法者,及市场玩家,越来越不能忽视的问题。

  根据工商12345系统统计,2017年上半年全国电子商务投诉达18351件,占总投诉量的79.07%。可以说,电子商务已成为消费纠纷的主要发生地。随着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加速,电商与客户之间的责权利将越来越明确。从《电子商务法》二审稿明确商家不能随意砍单、不能随意删差评、交易出问题可找平台负责等等。

  近几年,电子商务领域纠纷不断,关键在于法律的制定还没有及时跟上电子商务现状。不可否认,电子商务新业态、新技术确实很难让法律能跟上。《电子商务法》加速立法,使法律不再拖电子商务发展的后腿,同时也使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应有的保护。电子商务领域虽然各种新业态、新技术还会不断出现,但电子商务的基本模式、基本类型已形成得差不多了,因而,电子商务立法应该是时候了。

  电子商务法立法最大的挑战是技术发展太快,业态变化太多。但不管电子商务的业态和模式等有多大变化,但万变不离其宗,其本质或目的是不变的。看清的业态要在规范中发展,看不清的业态要在发展中规范。除此之外,还要在促进发展和规范秩序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除了鼓励,还要包容,为创新和发展留有空间。完全可以把共享经济、社交电商等纳入不同类型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中。即使有些法条不适合电子商务新业态的发展,也可以在必要的时候进行修订。即使有的问题没有预料到的,但完全可以在实施可程中,通过颁布实施条例、具体解释、司法解释等,进一步细化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

  法律应该是具体明确的,而电子商务具有开放性和不确定性、抽象性的特点,如何在具体规则和抽象原则之间寻求平衡,这要看立律制订者的智慧。一部法律的原则性始终都是相对的,一部好的法律应该努力做到原则性和具体性的结合、前瞻性和现实性的结合,既抓住电子商务当前交易中的根本性问题订立规则,又尽可能开放包容,解决新业态产生的问题。

  电子商务的跳跃式发展已不允许我们等待原有法律制度完善之后再考虑电子商务的立法问题。21世纪的竞争是高新技术的竞争。发展电子商务,已不再是单纯的技术问题,而是关系到国家经济生存发展的又一次严峻挑战。因此,电子商务立法不能再等,也等不得。目前已正当时。电子商务立法必须具有超前性和独立性,才能打消人们对电子商务交易安全性的恐惧心理,才能为“剁手族”撑直腰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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