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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提出应明确法律配套规定制定时限为一年

2020-04-30 02:50作者:陈丽平
  近日在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应明确法律配套规定制定时限为一年。

  草案规定,法律规定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规定。

  吴晓灵委员说,法律规定要求的配套规定没有及时颁布,是很多法律规定无法落实的重要原因。一部法律从起草到三审有很长时间,在这个过程中,同步进行配套措施的酝酿是完全有可能的。之所以在法律出来之后需要有配套措施有两类原因:第一类,有一些操作方面的内容比较琐碎,因为形势会变,为了给行政机构更多灵活的权力,写在法律中不太合适,所以同步出台或限期出台配套规定是完全可以做到的;第二类,有争议的事项,在法律中尚不能规定清楚。应当明确法律配套规定的制定时限,至少在法律生效的半年或者一年之内要出台配套措施。

  全国人大代表李亚兰建议将“及时”二字去掉,修改为“一年内”。这样就能体现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防止因相关规定配套不完善造成实际上有法难依的情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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